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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禁蒙面法》?
《禁蒙面法》全名《禁止蒙面規例》。5日凌晨生效。
香港政府4日下午援引港英殖民時期的《緊急法》,繞過立法會,任何人在集會遊行,不論合法或非法集結,均不得使用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
蒙面怎麼認定?
使用面罩、口罩,或者任何遮掩面部全部及部分的物品,包括以顏料塗面化妝,都屬違法。
為什麼警員可蒙面?
有三類人可豁免:
1,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其個人人身安全理由,要蒙面在遊行集會現場出現的人士如執勤的警員。
2,因宗教理由,例如其宗教信仰是要遮掩面部的人士。
3,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要戴口罩等人士。
一旦違反,有什麼罰則?
在《公安條例》規範的集會與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警方可即時要求民眾脫下口罩嗎?
可以。不遵指示解除蒙面,可罰款1萬港元,監禁半年。
警方人員可以在任何公眾地方要求民眾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份。如果民眾不遵從指示,最高可以判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政府提到蒙面者的合理辯解,包括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以及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而有需要蒙面在遊行集會現場出現。
援引《緊急法》問題何在?
《緊急法》是英國殖民時期的法令,1922年港英政府時期,因海員罷工所制定,最近一次動用是1967年的67暴動。
香港法例第 241 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 1 條開宗明義,指明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此條例制定各種緊急法律,且由特首與行政會議決定何時中止適用該等法律。緊急法律可規管之事情包括通訊、出版、入出境、貨物進出口、逮捕、羈押、驅逐出境等。除不得採用死刑,對這些臨時緊急立法所規定之罪行,可規定最高判處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儘管林鄭月娥表示,緊急法下的條例,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情況,強調《禁蒙面法》是為了停止暴力。
只是援引《緊急法》等同繞過立法會,香港特首說了算,法令效力之廣,可能擴及網路等通訊手段。終止了《反送中》惡法,卻又迎來了更極端的《緊急法》,香港的明天更加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