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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條款」修法預告期到這周結束,Uber生死未明,沒有Uber的台灣,卻已早一步發生。
4月21日,Uber全面暫停app營運6小時,以Uber司機為主的網路叫車平台駕駛自救會,號召了超過5千輛車、1萬人上凱道陳抗,30萬份連署來自網路平台、車上乘客,集體要求交通部撤回「Uber條款」。
前交通部長賀陳旦:交通部現在的修法很難成功
陳情抗議前一刻,前交通部長賀陳旦回應《天下》表示,Uber問題糾纏多時,涉及複雜的運輸業結構,沒有單一藥方。「現在修法的方向,用搭乘時間長短做區隔,表面上看來是各就各位,但交通運輸屬公共性事務,如果需要很高的執行成本,很難成功。」

賀陳旦口中的區隔,即是這次爭議的引爆點,也就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1條修正案,俗稱「Uber條款」。交通部修法強制區分租賃車、計程車的業務範圍,規定包括Uber在內的租賃車服務,每趟起租時數至少1小時起跳。且接完一個客戶後,就得回公司一趟,不得巡迴攬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