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扼殺廣告市場競爭,Google又被開罰17億美元。對於如何監管矽谷這些科技巨頭,歐洲顯然更有想法。
人工智慧崛起,資料成為重要資源,但關鍵問題並未改變:誰控有資料?如何分配隨之而來的利潤?
由歐洲帶頭思考這些問題,似乎有些奇怪,但事實上,歐洲有影響力,也有想法。(延伸閱讀:為何Google在歐洲看起來不一樣?)
歐洲是科技巨人重要營收來源之一,新興世界也常會複製歐盟的標準。
歐洲格外重視隱私,監管機構較不受遊說團體影響,法庭對經濟的看法較為貼近當代;沒有太多大型科技企業,也讓歐洲的立場較為客觀。
面對科技巨人,歐洲選擇不用類似公用事業的規範,也反對拆分。而是選擇以保護個人隱私,與透過法律刺激競爭,做為準則。
第一項原則認定,你應該有權取得和修改關於你的資料,並決定誰可以使用它們。
這正是「通用資料保護法規」(GDPR)的精髓,許多國家也已經複製了GDPR的原則。
下一步就是允許資料跨服務轉移,讓使用者可以輕易在提供者之間轉換。
第二項原則,企業不得阻擋競爭,必須平等看待使用其平台的競爭者。
歐盟已經禁止Google不公平對待購物網站和競爭對手的瀏覽器;德國提案要求大企業必須與競爭者分享匿名的成批資料,也已經修改法律,阻止科技巨人去收購未來可能造成威脅的新創企業。
歐洲的做法提供了新的願景,有機會帶來消費者為王、資訊與影響力分散的經濟。科技巨人可能得與使用者分享一部份利潤、增加投資或損失市佔。
但歐洲的做法亦有風險。資料跨服務轉移可能難以實現,GDPR目前造成沉重負擔,資料開放流動也無法解除隱私疑慮。
此外,若其他地區並未跟進,歐洲有可能成為科技孤島。(延伸閱讀:歐盟天價罰款,也撼動不了Google 的地位)
不過,大企業必定不想將業務一分為二,加州也已經採行了類似GDPR的法律。
歐洲正嘗試解開這個謎題,並將力量交給消費者,而非國家或少數獨佔企業。若歐洲找到解答,美國應該毫不猶豫地複製它。(黃維德譯; 責任編輯:邱千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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