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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世杰、羅名威:分散營業機密洩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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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業祕密的保護上,企業有兩種做法。一種是法律措施,包含保密條款以及競業禁止條款,另一種是公司內部的管理。

公司內部管理可能是工作場所談話規定,也可能是研發團隊的安排。譬如,一項技術分成五部分,每個人負責不同的區塊,避免資訊過度集中,分散祕密風險。

企業經營很難做到百分之百監控。監控過於嚴密,做事綁手綁腳。因此,法律措施更加重要。

首先,企業要先確認要保護的機密是什麼,並且針對這項祕密可能會被洩漏的情況、設定管控流程。例如,哪份資料要哪種權限的人才可以看到。大部分的公司沒有設權限,一定權限以上的員工可以看到很多資訊,但這其實陷入一個迷思,並不是愈高階的員工就愈不會洩密。我建議權限分級制是一種較好的管理方式。

營業祕密的保護必須由三方做起,包含舊雇主、員工以及新雇主。保護營業祕密最終的目標,就是為了建立產業秩序。新舊雇主都要有共識,新雇主也會變成舊雇主。今天你拿了別人的營業祕密,等你成為舊雇主時,你的營業祕密也很有可能會被別人拿去。

一般而言,企業有幾種處理方式。譬如,一年讓員工上一次課,了解營業祕密是什麼、在自己的領域要怎麼保護,並讓他們有Q&A或部門諮商機會。這種安排也讓公司在日後營業祕密被盜用時,說服法官,確實已讓員工瞭解營業祕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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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業祕密的法律手段有民事和刑事兩種,根據案件的證據還有類型,有不同交互運用的方式。

營業祕密案件的特色就是犯罪證據極難掌握,管道又多。員工可以拿走,不代表他可以給出去,要證明拿走已經很難,要證明給出去更難,何況是要證明競爭者確實拿來用。

雖然舉證很困難,但只要掌握一點點證據,就可以先跟檢察官提起告訴,說服檢察官案子有更多犯罪證據,對證據做保全動作。

可惜的是,台灣目前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制度,要求被告把所有可能成為證據的東西交出來。在蒐證制度不夠嚴密,也造成法律責任不夠強,產業秩序因此愈混亂。檢察官或法官應該在台灣的營業祕密案件判定時,不要過於同情離職員工,更應該要重視產業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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