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生物科技迅速地發展,複製人、代理孕母、死後取精等辯論,已經跨出實驗室,不但引起社會普遍關注,也挑戰著規範社會秩序的法律。
「稱直系血親者,謂已身所從出,或從已身所出者之血親。」中華民國現行「民法」九六七條規定。若是承認代理孕母「借腹生子」,那麼誰才是小孩法律上的父母?若是容許死後可以取精,那精子可以保留多久?人死了以後還可以生幾個小孩?
未來父母子女關係、法律承認的家庭樣貌、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會如何改變?
不只科技帶來了對傳統家庭的概念及相關法令的巨大衝擊。近十年間,個人主義興起,女性意識抬頭,更衝擊了世界各國「民法」親屬篇的價值。
歐洲的荷蘭、比利時和西班牙,美洲的加拿大和美國麻州都已經承認同性結婚的合法地位。歐洲國家稱同性婚姻是「公民聯盟」(civil union)美國麻州則更進一步稱同性結婚是「婚姻」。這些改變中看到社會的洪流不斷前仆後繼地推動人們的價值和社會法律。
在台灣,「民法」親屬篇自從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總共修正了七次,是整部「民法」當中修正次數最多,變動最大的一塊領域。其中,有六次的大幅修法集中在最近十年間,而這十年來,最重要推動修法的社會改革力量正是推動男女平權的婦女團體。
一直到一九九九年,民法終於同意:夫妻結婚以後,妻子不必一定冠夫姓,可各自保有本姓;夫妻的住所,不必以夫的住所為住所;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相當,不必夫說了才算;女性離婚也不必一定等半年以後才能再婚。
生物科技對於我們每一個人的家庭生活和未來現況,會有多大的改變?目前,就連「代理孕母草案」和「人工生殖法草案」草擬過程中,都常有無法交集的兩極意見對峙。「特別法當中是可能有特別的規定,但『民法』是基本法,不可能針對一個社會新聞修法,」長年參與「民法」親屬繼承篇修正,專研「身分法」的政大法律系教授林秀雄指出。
但是,回頭看歷史,一個觀念的轉變,帶動改變的力量可能翻天覆地。法律,對於「家」的意義只是最外層的法治架構,內層的價值會如何先於外層改變,更值得深思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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