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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是「保護」還是「扼殺」

台灣的著作權法修正一再屈服於美方壓力,修法之嚴苛幾乎成為「世界第一」,未來你我將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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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個人都成罪犯,法律可能錯了。

                   ——《芝加哥論壇報》

 立法院外頭艾利颱風的風雨正肆虐,內部則沸沸揚揚地開著臨時會。停班停課在家放颱風假的人並不知道,在美方強力干涉下,臨時會通過的新版著作權法,將使得每個人都有一不小心就吃上官司的可能。
 即使有「微罪不舉、微罪不罰」為前提,包括法律學者在內都認為新法比舊法更嚴格。「根本就是全民入罪!」少數知情人士在報上民意論壇痛批。
 當美國對外要求貿易夥伴提高著作權保護門檻,一股反對力量卻正在美國國內產生。
 金髮、高額的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教授雷席格(Lawrence Lessig),曾經協助美國司法部門對抗微軟壟斷案,也針對大力遊說國會延長著作權保護年限的迪士尼公司,「向米老鼠宣戰」。他和一群來自哈佛、耶魯、杜克等大學法學院教授都主張,過份嚴格或長期的著作權保護將扼殺創新。
 創新經常是舊有事物的改進版或混合版。
 「人不可能平白寫出東西,」耶魯法學院教授班克勒(Yochai Benkler)說,「我們總是參考別人的作品,加上自己的意見,混合產生新的想法。」
 以迪士尼多部賣座卡通電影為例,自創故事佔極少數,大多改編自他人創作的故事或是民間流傳已久的童話(著作權保護年限已過,屬公有財),像是花木蘭、木偶奇遇記、灰姑娘、羅賓漢等等。
 但隨著著作權法關卡日益森嚴,前人的智慧結晶等激發創新的來源,離我們愈來愈遠。
著作權暴政

 一九九八年在眾多大企業的遊說下,美國國會將原本的著作權保護年限延長二十年,「也就是說二○一九年以前,海明威的小說、蓋西文的音樂都無法進入公有領域,」《洛杉磯時報》計算著。
 著作無法進入公有領域意味著,大眾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不是給海明威,也不是給蓋西文,而是給獲得他們版權的出版商、唱片公司,來接觸這些創作。
 這些企業可能有最堅強的法律陣容,幫助他們一再延長著作權保護年限,以從中獲利,或是要求政府採取更嚴厲的法律手段,阻止大眾侵犯他們的權益。
 年初,《紐約時報》以「著作權暴政?」為題做了一篇深度報導。報導中指出,去年九月,美國唱片工業協會開始對在網路上下載音樂者提出侵權告訴,被告包括年僅十二歲的兒童。
創新者成罪犯

 「大部分的創新來自年輕人、兒童,」雷席格說,「他們是創新者,不是罪犯。」
 雷席格認為,網路上有太多的創新,而著作權法應該改革,和新科技互動。像是青少年可能把六首歌混錄在一起,創造出一首全新的音樂,「這是創新的表現。但根據現在的法律,是必須負法律責任的,」雷席格說。
 許多唱片公司控訴網路音樂下載的興起,使它們幾乎倒閉,雷席格不以為然。
 「對付新科技你可以有兩種方法:利用它或是打擊它,」雷席格說,「只是大部分的唱片公司選擇後者。」
 雷席格舉克里斯汀生的「破壞式創新」理論為例:業界的大恐龍運用既有科技而起,新科技一出現,大恐龍飽受盜版之苦,漸漸消失,運用新科技獲利的產業於是興起,當更新的科技出現,原本的恐龍又死。
 「每一次改變都能創造更多財富,也能讓消費者用更便宜的價錢取得,」雷席格說。
 身為律師,雷席格並非反對著作權法,他反對的是愈來愈「極端」的著作權法。「沒有著作權法,就沒有許多好書、好音樂、好電影的出現,」雷席格說,「問題是,著作權法演變至今,是不是太肥了?太貴了?」
 雷席格和支持者在加拿大、德國、日本、台灣等地組成非營利組織Creative Commons(簡稱CC),提倡「瘦一點」的著作權。
 CC主張將傳統的「版權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的概念轉變為「版權部分有(some rights reserved)」。在創作者自願的情況下,將非商業性使用等部分著作權利捐獻給公領域,讓更多人能以更便宜的方式接觸這些作品,同時激發更多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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