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基礎研究與商業的結合,一直存有爭議。但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腦子裡的知識,成為最有經濟價值的商品。 因此,把創新研究移轉至產業界,成了各國政府積極推動的政策,也成為世界的潮流。 一九九九年,國科會公布「科學技術基本法」,宣布由政府出資的研究成果,原則上歸計劃執行單位所有。研發所有權讓渡給執行單位與研究人員的政策,刺激上游學術研究機構技術移轉的動力。 其實,早在二十年前,歐美各國已經制定一套技術移轉的遊戲規則。 一九八四年,美國通過「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修正案,將聯邦政府出資的研發成果下放給大學後,各大學與研究單位就十分專注在創新研究的專利與授權。 這個法案帶來不少重要的影響。 目前,已有三百多所大學與研究機構參與大學技術管理者組織(AUTM,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 根據AUTM最近的調查,拜杜法案實施後,創造近萬個美國專利,兩千兩百家公司依創新技術授權成立。每年因!移轉成功創造了三百億美元的經濟活動,更提供了二十五萬個工作機會。而市場上,大學技術移轉成功的商品也超過一千個。 有趣的是,生命科學的技術移轉授權佔有所有技專項目七○%。生物技術移轉比例與台灣的情形很相似,中研院技術移轉室主任梁啟銘認為,從這個數據可以看出,基礎研究對生技產業發展的重要性。 生技產業發展較活絡的德國以及日本,大多數的研究所有權傳統上就屬於發明人所有。德國由教授組成教授協會,自己打理技術移轉事宜。日本則在一九九八年通過「大學等技術移轉促進法」,補助大學成立技術授權辦公室,彌補個人推動技轉的困難。 基礎研究雖然能活絡經濟體,但中研院院士陳定信卻認為,中研院最基的工作在基礎研究,大學的工作在教學,研究商業化的做法,永遠不該喧賓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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