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十五日,星期四,該是正常的上班時間。
來自台北各地方法院的一百多名法官,卻排排坐在陽明山上的一個大房間,聚精會神地看著好萊塢演員湯姆漢克主演的奧斯卡得獎影片「費城」。現在進行的是最後的法庭高潮戲,黑人明星丹佐華盛頓主演的律師,將賣弄他「卓越」的法庭辯論技巧,打贏官司。
台上,來自美國加州的華裔檢察官崔展業按下遙控器暫停影片,對著台下的法官解說:「像這個時候他應該抗議,可是他就呆呆的坐在那裡,」崔展業搖頭,對丹佐華盛頓的表現非常不滿意。「該抗議的時候不抗議,不該抗議時亂抗議,」他補充,真實的美國律師並沒有電影裡這麼笨。
「接下來會問好幾個有意思的問題,大家用心看,」他按下播放鍵,在旁坐了下來。
美國檢察官教台灣法官法庭辯論,這景象並不常見。
法官們是來特訓,週一到週五連續五天,吃住都在陽明山。到了星期六,崔展業又得趕場為台北律師公會的律師上課,這樣的緊鑼密鼓,只為了一件事:
三個多月後,也就是六月一日起,台北地方法院開始推行「交互詰問」。也就是說,加上去年六月就開始推行的士林地方法院,未來台北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將進行交互詰問,司法院院長翁岳生甚至誇下海口,要在五年內推行到全國。未來,全台灣法庭裡,檢察官和律師就會開始熱烈辯論了。
檢察官不出庭
難道以前的法庭是不辯論的嗎?
說來挺荒謬,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有出庭提起公訴的責任,但絕大部份的時間,檢察官都在法庭裡消失了。
台灣的檢察官並沒有違法,他們會在第一次開庭時出庭,站起來,口吐六字真言:「依起訴書所述!」
而電影裡最精彩的法庭高潮,也就是雙方慷慨激昂的結辯,台灣的檢察官仍是照例起身,再一句五字真言:「請依法判決!」
檢察官有充分的理由這樣做,因為他們都在外面率隊搜查犯罪,甚至還得去襄驗屍體。
法庭的主角從律師和檢察官落到法官身上,法官一人要分飾兩角,一方面要扮演檢察官身分審問被告,一方面要當「中立客觀」的法官。於是有了「接棒說」,來合理化檢察官不出庭的情況︰檢察官和法官是第一棒和第二棒,兩人分工,檢察官在庭外查到的證據,交棒給法官繼續調查。
但在被告看來,便是法官幫著檢察官打他。
面對幫檢察官提出證據的法官,律師很難去質疑證據可信度。「你質疑他,他不高興啊!」民間司改會發起人、人權律師林永頌說,結果是,「說服法官也是輸,不說服也是輸。」
更誇張的是,某些「過於信任」檢察官的法官,不用閱讀案卷就已形成「心證」。林永頌舉他過去承辦的案件為例,案卷送上來一大捆,放在法官桌上,用繩子牢牢綁著,「結果法官連繩子都沒有鬆開,就把你判有罪。」
這是另類的「台灣奇蹟」,原本法條寫的是「洛城法網」的戲碼,台灣的法庭硬是演成了「包青天」。
檢察官成為掃黑代表
戲碼演錯,角色自然也出了問題。
於是,不曉得從甚麼時候起,台灣的檢察官就成為掃黑的代表。不論是掃黃、掃黑、查賄,都一馬當先,率領著警員趕到現場,搶走了名警探應有的光芒,塑造出高新武、劉惟宗、陳瑞仁等無數個「犯罪剋星」。
積非成是之下,很少人思索,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考試及格的檢察官,當真是被訓練來做「犯罪剋星」的嗎?
法律規定,檢察官的工作有「偵察、公訴、協助自訴」三種,然而,台灣的檢察官,大部份只做第一項。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異海解釋,檢察官制度是法國發明的,因為早期法國警察太過濫權,於是創設檢察官介於法官和警察之間,「在中間監督警察不要亂來。」
然而,台灣的檢察官卻由監督變為指揮,說穿了,要檢察官事必躬親的源由,是來自對警察的不信任。「說明白點,就是因為老百姓不相信這些人,」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說。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呂太郎認為,警察和地方勢力糾結,導致要求警察去掃黑時,「經常空手回來,逼得檢察官不得不率隊。」他也認為,檢察官應該是屬於法律顧問的性質,告訴警察辦案的重點:「哪一點在法律上是重要的,重點在哪裡,查出來才有用。」
<也就是說,檢察官該扮演的角色,該是「警察的律師」。
「我們檢察官不是跑得比較快,還是跳得比較高,」正在加緊操兵的台北地檢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說,外出辦案畢竟不是專長,「還是應該先盡本分把出庭的事做好。」
現在重新回歸交互詰問的審案形式,最大的好處是,起訴不再浮濫了。「現在犧牲打的案件大概看不到了,」苗栗地方法院庭長陳鴻斌說。以士林地院實施後的下半年和上半年比,新收件數減少了兩百多件。
上訴是原則不是例外
這是連鎖反應,檢察官出庭辯論,預期會受到律師攻擊,不大有把握的案件便不敢起訴,連帶也會要求警察查案的嚴謹度,很難再濫刑逼供了。
法務部部長陳定南認為,過去刑求的風氣的確很盛。更可怕的是,這些屈打成招的案件還會被一層層的往上送。陳定南解釋,檢察官和警察交情深厚,案子送上來也不便拒絕,「檢察官就想,反正到法院,法院可以救濟啊!更糟糕的是,地方法院的法官看到檢察官,既然大家都在一棟大樓上班,於是大部份都判有罪,反正還有二審三審可以救濟啊!」
這樣的惡性循環,使得大部份刑事案件都會上訴。「以前上訴是原則,不上訴是例外,」民間司改會執行長王時思說,造成我國司法制度最惡名昭彰的「水桶型」審判體系,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案件數相差無幾,不但大量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容易造成冤獄。
實施到現在,交互詰問的效果明顯可見。從去年六月到現在,士林地方法院上訴的比率的確明顯減少,大約佔35%,比實行前降了將近七個百分點。
理由是訴訟程序較嚴謹,讓被告較能心服。「該說的話都說完了,該提的證據也提了,他們會想,再上訴也不能多做什麼,」林永頌說。
雖說長期來講,案件量的減少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但短期來說,要推動交互詰問,得投入相當大的成本。
首先,需要更多的檢察官。
美國檢察官和法官大約是三比一,在台灣卻是一比二,僅及美國的六分之一。
這樣有限的人力還要上法庭辯論,當然捉襟見肘。
苗栗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劉異海說:「以士林經驗來講,就是千萬不要有人生病。」有回,劉異海加班閱卷到晚上十點多,結果接到一通電話,另一位檢察官流產住院,拜託他代班第二天的開庭,他只得整晚熬夜研究案情。出庭之餘,連續兩天晚上還在熬夜指揮農漁會選舉查賄工作的他,談到這裡也只能苦笑。
不堪負荷的情況下,士林地檢署第一批推動交互詰問的檢察官,十個中有四個轉任法官。
人力不足的困境,法務部也了解。檢察司司長蔡碧玉表示,法務部有提出實行公訴檢察官的人力需求,結果因為政府財政困難,主計處大筆一刪,變成「比打對折多一點」。
「檢察官是非常高成本的人力,」蔡碧玉強調,若要未來將檢察官和法官的比例提高到一比一,或是理想的二比一,那龐大的人事成本不是法務部可以負荷的。
要發現更深刻的真實,除了更多的人,還要花更多的時間。
不怕花時間,就怕弄錯
實施交互詰問,雖有保障人權的優點,但開庭時間就會相對增加。蘇建和案便是最好的例證。蘇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後,成為「交互詰問」的示範案件。
十年前為蘇建和辯護的律師傅雲欽被傳為證人,在被檢辯雙方詰問了兩個多小時後才步出法庭,「問得有夠詳細,」他搖頭感嘆,「如果以前就這樣,這件案子就不會搞成這樣了。」
上一次開庭的時間更長,被懷疑刑求蘇建和等三人的刑事組組長陳瑋庭,被辯方律師一詰問便是一整天。司法院長翁岳生解釋:「現在不怕花時間,就怕弄錯,要讓人民對司法有信賴。」
隨著出庭辯論的難度提高,加上耗費的時間長,台灣原先堪稱價廉的律師費也面臨飆漲。日前,台東縣一個工程弊案起訴了四十一位縣議員,因為案情重大,所以也將仿造蘇案模式,全程交互詰問,結果為台東的律師界帶來「無限商機」。「聽說律師費總共要一千兩百萬,全台東的律師去分,一人少說分一百多萬,不得了,」一位曾在台東地方法院待過的庭長笑著說。
六月就要交互詰問,擁有兩千多名會員、佔台灣六成以上的台北律師公會將率先漲價。根據民間司改會針對台北律師公會所做的民調,有八三%的律師認為應該調漲收費,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召集人顧立雄表示,未來調高多少還不一定,但是,調漲總是免不了的。
同時,律師的體系也面臨衝擊。原本台灣律師以「個體戶」為主,大型事務所比例遠低於歐美國家,但實施交互詰問後,案件動輒連續開庭半天、一天,「不像以前一樣可以一個早上排個三、四件,」苗栗律師公會理事長魏早炳說,未來律師勢必走向團體合作,單打獨鬥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多位律師不約而同的強調。
更值得注意的是,愈精密的訴訟系統,雖然愈能發現真實,但所耗費的社會成本卻是極高。
正義的代價昂貴
例如,自負為當代最完美的美國司法系統,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鈺雄便批評,「太複雜,太精巧,只有有錢的被告才玩得起。」
最明顯的例子,當然就是美國的辛普森案,身為運動明星的辛普森雇用了「夢幻團隊」來為他的殺妻罪名辯護,「辛普森就是用錢把案子砸掉的,如果換做一般百姓,律師早在開庭前就勸他認罪了,」曾到美國進修刑事審判制度的士林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陳瑞仁說。
美國教授保羅.坎伯士在著作《法律狂》中批評美國的司法體系:「正義是昂貴的,這體系又變得如此考究、複雜、龐大而無法控制……,最後變得如此昂貴,以致在現實狀況下,幾乎只圖利那些上流階級。」
那些請不起律師的百姓呢?
在交互詰問的法庭,面對精明幹練的檢察官,如果要保障窮人的權利,就要設置更多的公設辯護人。
民間司改會指出,我國的司法預算只佔GDP的0.78%,比台灣大學一年的預算(約1%)還少。預估如果要為貧窮的被告設置充足的公設辯護人,可能要追加數十億預算,再加上需補足的幾百名檢察官和法官,代價驚人。
還記得美國警匪片,警察逮捕嫌疑犯後必宣讀的米蘭達警言:
「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你所說的任何話將來都可能對你不利,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政府會指定一位律師給你……。」
在台灣,會不會就變成「如果你請不起律師,就只有自認倒楣?」
真有這一天出現,我們打算花多少錢來維持正義?
小辭典︰甚麼是「交互詰問」?
交互詰問就是,開庭時可以由被告(或其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誘使當事人講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是提出質問,讓證人的證詞不被法官採納。
過去因為台灣的檢察官不出庭,律師失去對手,變得極少有直接詢問證人的機會。演變之下,法官判案的依據,往往只有案卷上的口供,律師的答辯也是書面資料,證人極少被傳到庭上作證。
一旦檢察官出庭,交叉詰問就成了控辯雙方的比賽,一方面自己提出更強力的證據,另一方面努力抹黑對方的證據,看最後法官相信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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