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一連串金融事件中,金融管理的困難與挑戰何在?如何重建金融秩序?
答:自由化以後,金融機構要有風險自負的觀念,要有危機意識。目前我們銀行的經營者,很少有這種共識。
現在有一種偏差的看法,只要哪家機構發生問題,就是誰要下臺。其實在先進國家,一旦發生問題,最先要負責的是那家機構的董監事會,和其他的股東。
我們金融機構發生事情,對董監事的處分太輕了,國外是要坐牢的。如果你今天要賺錢,你從事其他行業好了,不要從事金融業。
分工不清
問:在金融風暴處理上,為什麼經常顯示財政部與央行權責在金融監理上權責劃分不清?
答:法令規定得很清楚,金融機構的行政主管機關,中央是財政部,省是財政廳,地方是財政局。這個責任不能推卸。而且,在分工的權責方面,應該劃分得很清楚,有權就有責。財政部既是主管機關,就應該負起金融監理和金融檢查的責任。現在外面常常沒搞清楚,不是我們沒搞清楚。
中央銀行扮演的角色,是「銀行的銀行」,譬如銀行有多餘的資金,就存到央行;票據交換的業務,也由央行來負責。除此之外,一旦發生問題,中央銀行還扮演「最後貸款者」的角色。我們不是主角,但我們是配角。
中央銀行還被賦予維持金融市場穩定的任務,基於業務上的需要,我們需要金融檢查的工具,我們有金檢處,但檢查人員只有一百多人。
在金融檢查的權責方面,我要澄清一點,中央銀行不是主管機關,財政部才是,我們沒有處分權,只有檢查權。
問:金融風暴後,財政部與央行重新決定金檢業務範圍,對金融監理與貨幣政策執行上,有何意義?
答:金檢分成四個單位。財政部做為一個金融主管機關,不實際去了解金融機構的情形,很難掌握脈動。其次,基層金融機構太多了,連分支機構二千多個,所以原本委託合作金庫去辦金檢,是有道理的。中央存保公司不是說存款機構發生問題,賠錢就了事。它真正的功能,應該是去監理,徹底了解金融機構的問題,該合併就合併,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束營業,就結束掉。
不是賠錢就了事
有很多經營者的心態,是覺得檢查太嚴,不願意加入存保。這樣的心態是自找麻煩的,心裡有鬼的。
美國商業銀行很重視事前的預防。十年前台北的分行,共兩百多個行員,就有九個稽核人員。雖然要花一點錢,可是總比都不花錢,然後突然發現生了大病,花更多的錢、賠掉生命要好得多。金融機構光靠財政部、中央銀行、存保公司的檢查,是不夠的。
一旦發生問題,一些爛得一塌糊塗的金融機構,當然不必救,而且也救不起來。金融機構絕不能有政治人物介入,可是十幾年來,情形有些改變,政治人物介入愈來愈深,那就不對了。(刁曼蓬採訪,黃宜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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