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望是什麼?四級三審或三級三審?當事人進行或職權進行主義?其實民眾根本搞不懂。他們對司法只有三個要求:公平、廉潔、快速。這三個要求做到了,制度怎麼變他們都沒有意見。所以,我認為不管制度怎麼改,最重要的是做到這三件事情。
制度面的改革,需要時間。法治的問題在於政府執法不力,這比制度面的問題更迫切。所以我的策略擺在運作面:先狠狠地動員現有的一切資源,包括法律、人力、物力,衝個一兩百公里,如果實在不行,我們換車;行的話,看問題出在哪裡,做個小小的修理,就可以繼續上路。
我一開始就挑選幾個重點,包括肅貪、反毒、反賄選和改革獄政。其中貪污和賄選,是侵蝕人民對政府信任最強烈的腐蝕劑。
前兩年,常常有人建議成立肅貪專責機構,比照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貪污調查局。剛開始覺得很有道理,但等我自己到法務部來才發現,應該先試試這部被視為拼裝車的老爺車,如果真的爛到不能用了,再另起爐灶,否則舊的不去,新的又來,會有疊床架屋的困擾。光行政的問題,舊有人員的安排資遣,會使整個計劃完全癱瘓。
化學組合加強威力
參考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肅貪有三大要素:決心、組織和法律。做法要有效但不過分(effective but not excessive),他們也意識到,一旦揮舞起正義的大刀,有時候做過了頭,是相當危險的事。
三個因素中,決心我們有,但是組織和法令都還有一些要修補的地方。例如:檢察官常被說為「有將無兵」,指揮辦案的時候,要靠警察和調查局人員,有時候沒有辦法做到完全配合。所以我就讓他們在全國十八個地檢署分別成立「肅貪執行小組」,由檢察官、調查員和政風人員組成,每個月開一次會,研商案情、未來方向等。然後上層最高檢察署有個「肅貪督導小組」,由檢察總長陳涵主持。在維持現有機關的情況下,我要求他們把這三種人做一個化學的結合,不只是把人員物理上的擺在一起而已。
再來就是法令的部份。我們剛開始覺得,肅貪的法令都有,只要我們努力去抓就好,後來覺得還是有問題。
譬如說,大家都知道送紅包是壞事,但在現在的法律下,送紅包給公務員,有些有罪,有些卻沒罪。要看公務員受託去做的事,本身有無違背職務而定。如果違背職務,收送的兩個人都有罪,如果不違背職務,譬如說我在海關當官員,你是報關行的老闆,送我五萬元,希望今天進口的水果早一點通關以便及時上市,像這種情況,收的人有罪,送的人無罪。既然送的人無罪,不送白不送,如果送一下,能插個隊,為什麼不送?久而久之,公務員就覺得沒有關係了。
所以法務部建議修改法律時,就要把這個洞補起來。對公務員職務上的行為行賄,即使是要公務員做他本身職務內的事情,只是希望快一點、方便一點、給他一點好處,也應該是犯罪。
不幸的是,我們提出這個「抓紅包條款」的時機,剛好是台大醫院爆發紅包案的時候,就有立委批評這個法太嚴酷。人家病人躺在手術台上,醫生多方暗示要他送紅包,你不讓他送,不是要他的命嗎?他被迫送紅包,還要處罰他,這公平嗎?
但是反對者忽略了一點,送紅包的人絕對不只是躺在手術台上哀哀無告的病人,其中大部份是廠商,是企業界的人,他們每年都有龐大的公關經費。
其次,我們設計的刑度很低,只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自首或自白,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目的是讓被要求送紅包的人,在事前有藉口不送:「這是違法的,我不能送。」其次,如果你真的被迫,像在醫院手術台上,不得不送,還可以事前送,手術完立刻檢舉,你仍可以免除其刑,同時讓對方寢食難安。可惜這樣的設計在立法院一讀時被刪除了。
要抓得到,不一定要罰得重
另一個修正意見,法務部還不太敢提出來,我們也在到處放氣球,徵求意見。就是把貪污罪刑度減低。這個觀念可能令大家覺得很奇怪。民眾都要求政府嚴辦貪污,政府為什麼反而要把貪污罪的刑度降低呢?貪污罪現在有三種類型,最重的可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罪十件起訴的案件,定罪率只有四成。貪污罪常常判無罪,為什麼?一方面也許怪檢察官或調查員證據調查不夠確實,但另一方面有審判心理學上的問題。
法官因為貪污罪定得非常重,所以對採證判得非常嚴格,常常一審有罪,到了二、三審以後就變成無罪。讓檢察官、調查員非常有挫折感,也使民眾懷疑司法的公正性。問題出在刑度太高,使法官判不下去,一些法官也坦然證實這樣的心態。要判公務員這麼重的罪,一定要有很強的證據才行,所以法務部想把刑度降低一些。
參考各國刑法,像香港、新加坡、美國、德國,都沒有超過十五年的,尤其是新加坡刑度更低。新加坡被公認為亞洲貪污最少的國家,它的貪污調查局簡介裡有一句話,我看了以後真是心嚮往之。上面說:「新加坡是世界上少數能將貪污控制住的國家(Singapore is one of the few countries in the world where corruption is under control )」。
如果有一天,中華民國從事肅貪工作的人,能講這樣的話,真的死都可以瞑目了。新加坡怎麼能夠這麼有把握?而它的貪污罪最重只有七年,而且七年還是涉及到政府採購,一般的收賄五年,實際上判四年。
新加坡的著眼點是,你犯了貪污之後,永遠不能當公務員,身敗名裂,而且財產要收回,得不到什麼,還失去所有。
所以新加坡這套比較有意義。貪污是犯罪黑數(dark figure)很高的罪,真正的重點是要抓得到,不一定是罰得重。
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於一九五二年成立,那時候也有肅貪的法律,但是成立了八年沒有什麼成效。一直到一九六八年,人民行動黨的李光耀執政以後,良將入軍,旌旗變色,馬上就不同了。我非常佩服的是,李光耀一直到一九八九年,不當行動黨的黨魁了,在黨的聚會裡,還在講清廉。他的繼承者吳作棟也是,一天到晚講清廉。
另一方面,公務員的薪水一再地提升。我在新加坡的時候,他們要把部會首長的薪水,從每月五、六十萬,加到七、八十萬台幣,新加坡大法官的薪水是台灣法官的十倍。
新加坡政府認為,要用這樣的價碼,才能吸引一流的人才來管理新加坡。這是非常有遠見的話。
儘管如此,新加坡還是有貪污。像一些基層海關、移民局人員等,但是沒有人民懷疑政府會不辦,或會選擇性的不辦,因為基本上公信力建立了。我們現在就要朝這個方向努力。
防貪肅貪一起來
憑良心講,人沒有不貪的。這就是為什麼法務部現在一直強調防貪,有些人覺得我們怎麼不抓幾個大貪污,管這些小事情做什麼,但這是防微杜漸,不從小處做起,一旦積重難返,就不可收拾了。
我到美國和聯邦政府的政風局(Government Ethics Office)局長,談他們政風的問題,美國聯邦官員到下級機關去巡視,可以接受招待,但是一次不能超過二十美元。而且一年不能超過五十元。這規定看起來非常細微,午餐請你吃個三明治有什麼關係?但他們就覺得這很重要,雖然是小地方,但是要養成習慣,為了怕惹麻煩,索性不要接受招待,乾脆自己出去吃算了。久而久之,就不會有瓜葛了。
利益衝突,在今天社會是非常嚴重的事,沒有萬靈丹可治,所以一定要防貪肅貪一起來,社會風氣才會獲得改善。
同時,肅貪一定要和行政效率的提高結合在一起,政府應該提供的服務一定要提供。我現在想推廣一個觀念:「普通效率,普通收費;高效率,高收費」。就像郵局的服務,你希望快,就寄限時;你希望安全,就寄掛號;你不介意快不快、安不安全,就寄平信。不同服務有不同價錢,為什麼不能把政府的不同服務定出價碼來?把原來買效率的紅包錢合法化、檯面化,就像坐平快和自強號火車,本來價錢就不一樣。交通方面既然可以如此,其他收規費的服務難道不可以比照嗎?這也許可以消弭「花錢買效率」的紅包文化。
目前公布財產對防貪的作用其實很有限。我比較贊成新加坡的做法。每一個公務員,在當公務員的第一天,就要申報財產,但是不公開,財產申報表放在那兒,然後看五年、十年、二十年之後有什麼變化,有沒有異常的增加,這比較有意義。
我們不能說貪污可以「肅清」,我們要做的是使它under control(可以控制住)。我堅持對檢調人員不做個案指示,讓他們有真正的辦案空間,慢慢的可以發展出他們自己的專業尊嚴,就不會受到外力影響,漸漸的會走上正軌。
法務部的規範有法律面和運作面,運作面上我們動用了這麼多人力,努力了十五個月,辦了八百三十六件貪污案子,起訴了兩千零十九個人,平均一天一.八件、四.四人,這代表三十二年來最多的時期。
給檢察官更大空間
做這麼多,檢調人員很拚,但民眾是否覺得貪污沒有了呢?還是有。最近做了一個調查,找了十四種公務員接觸最多的民眾,如會計師、律師、報關行的人,找他們來座談,還有六五%的人認為貪污嚴重,但是他們認為過去這一年政風沒有再惡化,而且有改善,我們的誠意決心,他們都不懷疑。所以我們不能算成功,但是起步還算順利。
一個真正好的法務部長,不是去告訴檢察官做什麼,你不能以一個大腦換五百多個大腦,那不是我應該做的。我只要給檢察官一個好環境,讓們他放手做,他們就可以做得很好。
(何琦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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