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週年刊

記者拿錢等於官員貪污

台灣國會記者與議員互通有無,已經為媒體公信力蒙上陰影。政大新聞系教授徐佳士指出,記者要保持超然立場,除了個人良知,更需要倫理制度......。

其他

憲法保障記者新聞自由的特權,社會也給記者很大的方便,例如參加記者會、去別人不可以去的地方,如果把這個特權賣了,那是違反新聞記者的道德。
 記者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保持超然的立場,一旦協助委員寫貿詢稿,就是介入政治。如果質詢稿的內容是聽命於自己的意見,那是違反中立;如果是委員告訴記者的,記者就變成了他的工具。如果為了報酬,那更可惜。因為立委在利用你,不只是買了你的意見,更是買你在媒體上做記者的特權。

四腳並立

 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精神不是民意政治,而是制衡︰行政、司法、立法、媒體四腳並立。英美國家認為媒體是第四權,就是把媒體看成和立法權一樣獨立的權力,當記者放棄制衡的角色,而且幫助另一個權力,對民主發展是非常可怕的。
 記者拿錢為立法委員服務,從公的來說,違反制衡的角色;從私的來說,私人道德已經有了瑕疪,這和政府官員貪污有什麼差別?
 現在的國會成了政治鬥爭的舞台,而不是議事的地方。報導衝突原本無可厚非,只是這產生了一種連鎖反應(chain reaction),他衝突所以你報導,你愈報導,他愈衝突。
 新聞價值有個條件,那就是稀少性。從新聞價值的觀點來看,人咬狗才是新聞,當立法院常常打架,變成狗咬人,而不是人咬狗,就比較不具新聞價值了。媒體倒不必做什麼努力去引導議事,因為記者基本角色是報導,而且打架也不是偶然的,還有其中的原因,只是不必太強調衝突性,而可以多分析原因。
 現在的報紙強調的是可賣性,而不是可讀性,品味愈低的好像愈賣得出去。不過,記者要問自己,是不是曾經做過什麼努力來改變上司?

不是聖人

 新聞記者的精神應該獨立在企業之外,西方先進國家都有專業人員組織,有報業信條,由職業團體決定一個人適不適合做記者,媒體老闆不能隨便開除人。
 記者是一個專業,應該只聽新聞倫理的規範。如果沒有自主權,跟其他行業有什麼差別?
 台灣的記者沒有地位,報社當他是雇員,社會上也當他可以收買。記者應該建立自己的尊嚴,組織形成一個專業團體,規範自己的行為,並且抵抗來自媒體內、外的壓力。
 現在台灣有好的國會記者,只是他們憑著個人良知在抵抗老闆和立委的壓力,拒收紅包……。我們有新聞倫理,也有規範,只是沒有制度化。一個記者的確不能做聖人,但當團結起來,根據道德規範來做事,就能變成不受支使的一群人,有效行使制衡。
 這並不是達不到,只是還沒有人努力。(方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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