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底中華民國內政部、台灣省政府及高雄巿政府的四名官員,透過日本交流協會前來日本考察公益法人的概況,由我們公益法人協會負責全部的考察行程,所以我對台灣的公益法人情況也略知一二。
在台灣,和財團法人成立有關的法令可能是人民團體法,日本則規定於民法,而且只有規定在第三十四條,可以說是簡單明瞭。這條法律規定,財團法人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企業捐款成立法人組織,絕對不能把它看作是一項企業的投資,這個觀念必須要弄清楚。
財團法人的成立採用「許可制」,亦即依照法人成立的目的向主管官廳提出申請,由主管官廳許可後方准成立。日本的主管官廳包括內閣的二十二個部門,譬如和自然環境有關的法人大概是環境廳管轄,獎學金的事一定就是文部省了,如果法人的性質介於兩個官廳之間,則由兩個官廳共同監督,地方的四十七個都道府縣行政單位,也持有對法人的許可權,例如在地方上成立的博物館、美術館等。
日本的財團法人成立熱潮,發生於昭和四○年代(一九六五年),當時的企業因為經濟的飛躍成長而蓄積了大量的財富,開始感覺到對社會的責任,因此往往利用要慶祝幾十周年的社慶所節省下的經費,創設公益財團法人。沿續至今,日本企業開始進軍世界巿場,財團法人也隨著國際化腳步把事業轉向全世界。
財團法人所進行的事業和政府所推動的事務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政府的經費都是來自於國民的稅收,因此絕對不能容許失敗。為了減少失敗,政府只好挑選容易看得到成果的方面做,而法人的經費來自企業或個人的捐贈,所以在執行上比政府要來得自由與活潑,至少不會怕失敗,因此法人的經費比政府少,但發揮的機能比政府大。
日本政府對財團法人並沒有在稅金上予以優惠,那是因為政府背負著龐大的財政赤字,給法人優惠會減少稅收,基本上不予鼓勵。因此,如果財團法人要有一百億基金,企業就得捐一百二十億日圓左右(二十億被扣稅),台灣的稅率或許比日本要低,那真的是台灣老百姓之福。
公益財團法人對社會的貢獻良多,例如國際育英財團發放獎學金給貧苦的學生,等到他們就職後再還清即可,有些國際性獎學金財團還不用歸還。有些財團從事文化事業,引進世界名畫或劇坊,壓低票價讓一般人都可以看得起,真的是造福民眾。我很高興聽說台灣企業正大力要成立公益法人,企業關懷社會,這個企業才有前途,也才會有一個和諧的社會。(陳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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