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頻頻鬧窮,歸究原因,民國四十年制訂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如同一個緊箍咒,從此讓地方政府窮得不能翻身。
依財劃法,民眾所繳交的稅捐分成三類︰國稅、省巿稅(省和直轄巿)、縣巿稅(縣及省轄巿)。地方政府所能掌握的稅捐,包括地價稅等五大類(表一),這些主要以財產為課稅標的物的稅捐,在稅率偏低的限制下,稅收也相對貧瘠;而數額龐大的稅收,多半列為國稅或省巿稅。例如七十九年,地方最大宗的稅收——土地增值稅,共計八一一億;而中央最大宗的國稅所得稅,則高達二二五八億,將近地方的三倍。(表二、三)
尤有甚者,即使是縣巿稅,地方政府也並非可以全額獲得。許多稅負,相當的比例必須上繳上級政府或由上級政府統籌分配。例如土地增值稅,地方政府只能得到六○%,另二○%為省所有,剩下的二○%則由省統籌分配給各地方政府。(表四)
統籌分配的意義,在於調節不同地方政府間的貧富差距,以有濟無。目前台灣省所握有的統籌款,包括二○%的土地增值稅,五○%的營業稅和印花稅。
多年來,地方政府一直期望修改財劃法,充實地方自有財源比例,例如將稅額豐富的稅捐多分配一些成數給地方政府。財政部國庫署署長王榮周表示,這種做法依然無法撤底解決問題,甚至造成不同縣巿間貧富差距更擴大。例如如果將所得稅留一成給地方政府,台北縣可得十億,澎湖縣卻只有一千萬。(姚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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