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司法界,陳金泉律師有比一般人更多機會,接觸到社會的陰暗和不幸。最讓他難以釋懷的,是原本幸福和樂的家庭或個人,一旦不幸橫遭犯罪加害,往往導致家破人亡,悽苦終身。例如民國七三年三月間,一名精神異常的男子蔡心讓,衝進螢橋國小,將整桶毒液潑向一群正在上課的學童。蔡心讓行兇後,隨即自戕身亡,但卻留下四十三名被毒液嚴重灼傷的學童,終身掙扎於醫療、復健、整形以及心理重建。
這個案件,激發了陳律師呼籲政府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念頭。從三年前正式出道執業以來,陳律師就不斷以自己有限的力量,以在報章雜誌撰文等方式,盡力為這個制度催生。「希望由社會來分擔傷害,是種人道思想,」他說。
先進國行之有年
政大法研所畢業的陳律師指出,這種制度在先進國家其實早已行之多年,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西元前二千二百多年,古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就對由國家補償犯罪被害人的制度,提出了解決的雛形。近代英國的傅萊女士,也從一九五七年開始,不斷倡導這個觀念。一九六四年,紐西蘭率先接受傅萊女士的觀點,實施「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英、法、西德、日本等國,也相繼仿效。
在獨力推動這項工作近兩年之後,陳律師已開始獲得共嗚和支持,今年初,一位曾遭綁票勒索的企業人士捐出了一百萬元,用這筆資金,陳律師正著手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會」,準備以更有組織的方式收集相關資料,進而大力宣導,最終則期望政府能完成立法。
現年三十歲的陳金泉,出生於純樸的彰化鄉間,從他積極推動這項工作的熱忱,也反射出新一代專業人士熱愛鄉土的情懷,「從小我們就聽說國家興亡,匹夫有責,」陳律師回溯自己的心路歷程說:「七年的法學訓練,卻讓我愈來愈相信,應該是『匹夫興亡、國家有責』。」(姚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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