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和金錢就像魚和水。兩者有先天的吸引力。
一九七○年代以前,美國政府捐獻多靠私人募捐,這個人通常被稱做「肥貓」,在支持的議員當選後,肥貓理所當然要求議員為他「偷腥」。議員募款多少,從沒有記錄可查,募款捐來的錢多少用於競選開支,多少中飽私囊也無從知道。
改革的十年
七○年代至八○年代,美國稱之為「改革的十年」(ADECADE OF REFORM),國會一連串制定了多項法規,規範政治捐款,主要法律精神有二:一為捐款化暗為明,二為捐款者由個人轉向組織,議員較少受到個人要求的壓力。
美國競選經費法對捐款規定甚為嚴格,個人最多只能捐一千元,政治活行動委員會(PAC)最多五千元,而且一定要公開其姓名、組織。
候選人在競選期間,每一季都要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財務報告,誰捐了多少?如何花用?七○年代末期,總統候選人傑克遜因為捐款來源不明,銀行甚至拒收他的八萬元支票。
聯邦選舉委員會對送繳來的財務報告,四十八小時內要公諸於眾,並且隨機抽查,同時街受一般人申請(通常是競爭對手或新聞界)調查是否有填具不實情事,選委會裡有數十位專任會計師來審核,去年選委會就發現有兩百六十多件不符規定的捐款。
選舉法裡也對公職私用規定甚為嚴格,如現任議員的助理不能為其上司助選,因為助理是國家公務員;寄給選民的信函及信封如有競選意圖,也必須由議員自募的競選經費裡支出,而不能由議員辦公費中支出。
民主必然的罪惡
選舉中捐款者多為想要影響議員的遊說團體,美國法律承認這是「民主必然的罪惡」,所以每個游說團體成立時,必須到國會公眾記錄室登記,每三個月必須提出一分詳細收入支出表,要註明這個團體與公職人員接觸情形及花費,也要填明捐款對象。
這些遊說團體穿梭於國會廳堂和議員辦公室中,企圖影響立法,但是由於遊說團體很多,可以代表各方利益,不致形成某兩三個利益集團壟斷立法的情形。(楊艾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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