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焦點

評「對目前綜合所得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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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象,如果祇觀察其層面,而忽視其底細,對問題之了解便可能不夠深入。我國直接稅之偏低雖是事實,但偏低之原因錯綜複雜,綜合所得稅之低落僅為原因之一,財產稅之未能有效徵收,亦為另一項重要因素。從各國賦稅結構之演進來看,幾乎無一例外,在一國強調所得稅之前,應先加強財產稅之稽徵,如罔顧此一「賦稅結構演進原則」,提高直接稅之措施,極可能事倍功半。
 再者,直接稅比例提高之時,必須同時設法降低間接稅之比例,否則,一邊提高直接稅,另一邊增加間接稅,則兩稅之比重永遠不易改善。
 一般人認為:直接稅為良稅,間接稅為惡稅,事實上良稅或惡稅,與直接稅或間接稅無絕對關聯,完全取決於:一、稅制如何釐訂;二、國民納稅道德;三、稅務行政是否健全;四、經濟發展處於何種階段。尤其是後者,一國主要之稅收或「關鍵稅」(key tax),必須和經濟情況相配合,不然,課徵之成效不彰,甚至可能損害稅本,阻礙經濟成長。由此可知,著名的財政學家John F. Due,在許多著作中,強調間接稅對開發中國家之重要性,並非毫無依據。
 就個別直接稅稅目而言,提高綜合所得比重,應同時調整稅率結構與課稅級距,改進免稅範圍等,易言之,假如在一個不合理的基礎上,提高綜合所得稅,除可增加稅收外,就「公平」觀點評述,已毫無意義。
 我們不能忘記,綜合所得稅是改善所得分配,縮短貧富差距最主要之工具,我國現行所得稅之核心問題,即在離「公平」相去頗遠,故如何謀求公平,考量我國經濟發展階段,設計一最適切之綜合所得稅制度,實為當務之急。
 無人奢望為消除營利與綜合所得稅重覆課徵,兩稅完全合併,人人都知道稅收上損失太大,一下子不可能做到,但採逐步實施或部份合併,應非好高騖遠之道。避免薪資所得稅負偏高,提高特別扣除比例及取銷兩萬一千個限額,可說是一種合理的要求。防止稅基侵蝕,應從改革稅務行政,強化稅務資料之處理、分析與運用入手。
 物價上漲所造成稅負分配扭曲,參酌物價指數予以調整,是走向制度化的做法,夫妻合併申報使加重稅負,可透過折半乘二或以其他優惠方法減輕,是防止對婚姻懲罰及減少婦女勞動參與,所必要之措施。最後,納稅人大都選擇標準扣除,而不採列舉法,並非如徐部長在演講中所云,標準扣除受人歡迎,相反地,由於列舉法之規定過嚴,使納稅人別無選擇,「逼上梁山」,故放寬列舉之規定,以符合實況,亦是綜合所得稅所必要採取的途徑。(陳聽安現任中興大學法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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