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一九八七年台灣的探親與解嚴兩項措施以來,海內外順應著風氣,討論海峽兩岸關係的文章風起雲湧;從新聞記者開始,到學術、運動、圍棋、電影各界,舉凡想像力強的人,部分都已「單向流通」,而且日新月異,似乎在競求新奇。在這個環境中,本文目的在追求兩個問題的答案:一是海峽兩岸應有何種明確和穩定的關係;二是從台灣的立場出發,如何才能達成這種關係。
我們觀察討論海峽關係者的心態,可以分作幾種,而且一個人可能同時具有不只一種。
(一)有人似乎在說:既然某些人可以去大陸探親,為什麼更多的人,或者任何人,不可以?
(二)有人似乎主張可以立刻「坐下來談判」。
(三)有人甚至要很快地從間接貿易推廣到直接通商,到對大陸投資(或贈予)。
(四)並且可能從而交換大陸放棄「四個堅持」與「不排除武力犯台」的構想。
這些人有的是純粹出於情感,願意早與家人團聚,他們多半是年歲已長的人。大半作這些建議的人可能並不知道大陸的現況,也有一些一廂情願,忘記了大陸的當權人士思想上仍舊是列寧主義的囚犯,還不甘願接受一個自由民主、有能力保衛自己的台灣。至於願意和大陸通商或在大陸投資的人,他們或者忘記了台灣不像美國、西歐等等,後者與中共的政治關係早已確立,不會受到大陸的政治威脅。其實這些國家的工商界和投資者反而未必能真正從大陸長期賺錢。反之,台灣人如果能從大陸獲得經濟利益,大陸難免會設法影響與利用他們。所以他們必須不斷地記住,自己對台灣的其他人民的責任,不論個人與大陸建立經濟關係的成敗,不要為私人利益對政府加壓力,因而威脅全台灣的安全。
(五)一類人主張台灣獨立,認為獨立以後,便可進而與中共控制下的大陸修好,提高貿易、投資、合作。
(六)另外,有些人主張維持現行的「三不」政府。但事實上他們未完整地說明他們所看到的海峽兩岸關係是那一種遠景,又如何去建立這種關係。
歸納一下,前面從(一)到(五)幾種心態與想法似乎受了下面幾個因素的影響:1.情感用事;2.邏輯上失之縝密─忘記了規模不等、公私不同、有無官式法律允許,在實質經濟與外交、內政各方面可能有不同的後果;3.把一個交往的方式(談判),當作唯一達成協議的方法,或竟視之為協議本身;4.一廂情願,未想明對方為何甘願與必須接受某些要求和條件;5.忽視對方內部的情況、傳統、作風,與對台灣認知的準確或錯誤程度;6.沒有把達成協議之必要過程與時間計算在內。
如果要突破以上這些混淆的想法,讓我們試照下面的假定推論分析下去。我們假定:
(一)「獨立」和「統一」在現狀下都不是海峽兩岸所能立即自願接受的情況。前者在台灣只有一部分人接受,也非大陸政權所願接受。「統一」於民主之下非中共政權所能接受。「統一」於大陸政權之下,絕非台灣(政府和人民一致地)所能接受。
(二)「統、獨」既都不可能,目前雙方關係卻又不斷變更,雙方關係的「穩定化」至少可以作為一個目標。從這方面想,歷史上有一些案例可以用作借鏡。新加坡、東西德、和美蘇間的限武談判都各有其深遠的意義,我們不妨以三個案例說明如下。
新加坡的安全政策
新加坡的安全政策是由三個因素構成的。
(一)六○年代李光耀總理制定的「毒蝦政策」。當時新加坡的兩個假想敵─蘇卡諾治理下的印尼,和剛把新加坡從馬來西亞聯邦排斥出來的馬來西亞,都比新國大幾十倍至十多倍。李氏所謂「毒蝦政策」乃軍事方面之嚇阻措施。旨在建立新式陸空海防;目的不求戰勝,但1.敵人不能輕易成功,2.進攻者必受重創。毒蝦不能致敵人於死,但可使之不能亦不敢輕率入襲,提高侵犯之代價。
(二)新加坡之第二安全因素為利用其地理與國際間之政治關係使1.美、蘇兩超強與2.英、日等「中級」國家,均不願新加坡之地位遭遇印尼、馬國、或蘇美中任一國干預而發生變化。新加坡佇立於馬來半島尖端,有封閉麻六甲海峽可能。海峽一旦封鎖,軍民船海運如遭阻礙,對被阻國之經濟與攻防能力均極不利。
李光耀致力於國際經貿的發展,與建設新加坡成為煉油與製造業及國際金融中心,亦具有同樣作用。同時新加坡更堅守其在英、澳、紐、馬、新五國軍事合作協定之成員地位。總而言之,這些國際間的安排有一個共同的作用;令馬、印(新加坡的假想敵)都不願意變更新國原有的地位。美蘇有同樣想法,在新加坡安全措施的第二環內,更是一個必要的聯鎖。
(三)新加坡的「安全系統」的第三環是要使「假想敵」和「超強」如美蘇,都認為新國「現在的情況」對他們都很好,不需改變。
這一環節也是日本一向對中共與蘇聯施用的慣技─扮演一個在童話中能下黃金蛋的鵝的角色。一個理智的人是不會有意傷害這種鵝的。所以新加坡在越戰時成為一個供應美軍石油產品的中心;多年來與蘇聯在海產、海運方面合作:經常作為蘇聯在印度洋海軍軍用品之外的補給站;在東協的活動中盡量協助印、馬各國。
以上所述新國「安全系統」的第三環顯然是與第二環密切聯接。但是第三環,在概念與時間上都在第二環之後。因為第二環的目標是要加強第一環的武力阻嚇,使「假想敵」不敢變動對方(新國)的現狀。如果第三環的措施出現過早,在「假想敵」還未真正受到侵略行為被限制之前,便已嘗到對方送上來的「甜頭」,它會誤會,認為對方已經願意接受自己的要求,而讓步或甚至於投降下。(這也就是本文開端談到的一些「急進」和「魯莽」的建議所犯的毛病之一。)
東西德的例子
我們不能準確地預測大陸決策者的反應(在大陸政策不夠穩定的情況下,我們或者根本不應當就把鄧小平或趙紫陽一派作為未來必然的決策者),所以我們必須不斷仔細監測中共當局對台灣的評估,也要仔細觀察他們評估時可能發生的錯覺。否則中共會誤會,第三國也會發生錯覺。
我們可以說,前面有關新加坡安全系統對台灣的教訓,主要在於一個小國,如何應付一個大了許多的「假想敵」的方法。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間重修舊好的希望不大。所以我們現在看看東西德相處的情況,談談分裂後要統一的國家如何「重圓」的問題,為台灣借鏡。
值得台灣注意的東西德關係有四:
(一)東德比西德人口、面積都小許多,經濟生活比較落後自不待言。
(二)東西德之繼續分裂,主因是蘇聯為其本國安全起見,不願看見一個統一和一個強大的德國再起。同時,西方國家如英、法和一些西歐小國也不一定願意再看見一個統一的德國獨立於西歐整個共同體與北約聯盟之外。所以「統一」對西德多年來只是一個遠景,且不為東德政府所願接受。
(三)為了保持「統一」的遠景,波昂政府中設有「兩德關係部」,負責執行東西德間經常業務。甚多大學內亦有專人研究東德發展。西德對東德有貸款、透支、各種經援,並時常用作政治籌碼,爭取對方如在邊界通行、釋放人質等項目上讓步。一個很特殊的外貿安排是,西德把東德產品當作國內貿易,不徵進口稅。因此東德產品可以自由進入其他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雖然原則上再出口時必須付稅。
(四)可是以上所述西德對東德的特殊優待,是先得到莫斯科正式同意,東西德政府雙方交換使節,簽訂一項「基本協議」之後的產物。西德的安全,建立於北大西洋公約和西德的經濟優勢。如果西德沒有這兩個特徵,東、西德經貿關係的面目,亦必與現狀迴然不同。
結論是:東西德間的經貿關係,發展於政治關係穩定了之後。安全不成問題之後,西德對東德經濟上的優渥待遇,才變作波昂常用的籌碼。
美蘇限武談判的案例
台灣可用作借鏡的第三個實例,是美蘇間多年來的限武談判。這一系列談判所產生的大小協議,有兩個特別值得提出,因為它們對雙方在防禦突襲與反擊能力的均衡有極大影響。一是十六年前簽訂的反彈道防禦性火箭數目的協定(目的在給雙方有限度的防禦力量,亦即等於使雙方在承受突襲之後仍保有還手的力量)。第二個是最近雷根與戈巴契夫所簽訂的銷毀駐歐的中程飛彈條約(目的在為減少核武器作一開端,並減低東西歐與美蘇間的對峙和緊張)。兩項協定都引起一個問題,就是雙方如何確定對方實際在遵守協定的條文與原意(注意條文必須符合保證國家安全的原意,不容曲解)。這就是限武問題行家叫做「證實」(verification)的方法。
反彈道火箭協定因為蘇方不允實地查驗,只能協議由雙方各自依賴單方面自有的「證實」能力─指自太空巡迴衛星攝影的偵察能力。駐歐中程火箭協定,則突破蘇方過去堅決拒絕的一貫態度,雙方均准許在對方領土上實地勘查,包括突檢,因為確保對方遵守協定是協定最重要的一環,否則表面上達成協定不但無用,反而會有不良的效果,因為一般輿論與民眾可能認為危險已過,從此天下太平而失去警覺。
「證實」的方法必須包括在協定之內,是構成後者的最重要條款之一。「證實」方法制訂時當然需要考慮到雙方環境不同、軍種能力、防禦突襲所需條件不同等等。主張與大陸快談判、快達成協議的人士尤需仔細想想,要怎樣驗證對方履行協議。
我們不當認為「當場證實」或者「驗證」便是足夠的擔保。美蘇上兩項協定都沒有解答更進一層的問題:假定有一天「甲方」撕破協定,或甚至於逕行以武力相見,「乙方」有何對策?應對的能力是否因「乙方」過去曾達成與遵守該協定而相對地落後?這個問題在上面引用的美蘇談判案例中並未解決。尋求解答的途徑是,已達成協定之假定下,如何保有迅速反擊、透過國際力量制衡,與調整一切已有的友善性安排(亦即上面新加坡案例中,三個環節在有協定之假定下的繼續設計。)
初步結論
將上面三個案例的內涵與教訓應用到建立海峽兩岸間的穩定關係,必須把雙方現在的實際情況仔細評估後加進去。這就會變成一個龐大的課題。我們在此只能將下列幾點作一個原則性的總結:
一、在「統」「獨」都不成為一個現實的解決方案期間,從台灣的立場看,將兩岸關係穩定下來,可能是一個適當的目標。
二、穩定化不能一廂情願地希望由談判直接爭取。穩定化必須建立於一些先決條件之上。
三、新加坡的成功前例告訴我們,穩定化在觀念上有三個步驟:
(一)軍事上使對方先不敢,更進一步要使它不能用武力;更要使它不敢與不能突襲。
(二)運用地理與建立國際形勢,使對方─尤其要使超強與重要鄰國,不願意讓他國變更在穩定化過程中所隨時造成的現勢。
(三)使對方與超強和重要鄰國,願意保留穩定化中建立的現勢。因為現勢對它們利多弊少。所謂現勢不是恆久不變,而是需要朝對雙方有秉的方面去漸變。
四、第三點中的三個步驟在時間上有先後。(一)、(二)兩項可同時進行。(三)不可太前,一般是應較(一)、(二)在後。否則會引起錯覺,使對方誤以為「我方」有隙可乘,發生反作用,也會使第三國認為海峽間已無問題,可以不管。如對方意見分歧,可能更減低對方接受關係穩定化的決心。目前有些人在台灣的表現似乎站在這一點的邊緣。
五、東西德關係在歷史上的發展更告訴我們:安全有保障和政治上雙方有了適當的安排和諒解之後,才能真正推進經貿關係。
六、如果雙方最後在第一到第五各項條件都先後滿足之後,能夠談判而且達成協議,「證實」協定忠實履行的安排仍有必要,且必須納入協定之內。
七、對方如撕毀協定,處置與應付的方法必須事先準備;至少要不比沒有協定時的措施時壞。
以上是筆者長時期思考的一些想法,也是一些經驗之談。希望供讀者思索時參考,絕無越俎代庖之心。(作者為美國胡佛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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