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在審查一位已故家電業鉅子的遺產申報案件時,發現這位企業家名下數億元的遺產,家屬將其中一半捐贈給以他命名的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此舉使得繼承人的遺產稅負因之大為減輕,台北市國稅局的官員卻有課不到稅的無奈。
一個由水泥及紡織等為主的關係企業集團捐贈的基金會,在累積基金只有四億多元的情況下,卻投資了有價證券九億元,另外還有十一億元的短期對外借款。」端看其財務報表,會誤以為證券投資經紀商呢!」一位國稅局官員說。
不必繳稅的補習班
國內一家以設立兒童音樂班聞名的機構,對外大量招收四到八歲的兒童教授音樂有關課程,其盈餘部分,卻不必像補習班繳納綜合所得稅。因為它是分別以音樂振興會及獎助基金會的財團法人名義申請成立。
目前國內知名企業集團的麾下,普遍都成立一個以上,以公益為旗號的財團法人,例如台塑關係企業有明德基金會,長庚紀念醫院;國泰人壽集團成立國泰綜合醫院、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遠東紡織集團有徐元智先生紀念基金會、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裕隆公司則有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慶齡醫學基金會;大同公司旗下有大同工學院及大同工職外,另外也成立協志工業振興會等等。
據統計,僅台北市地區就有二千多家財團法人,規模大小不一,從只有一人兼辦各種業務到擁有上千位員工(如醫院、私立學校等);活動有從一年只發放數十萬獎學金,到對外有上億元的各種活動或投資;基金則從百萬元到數億元不等的各種大小財團法人。
從幼教到工業研究
而這其間由企業界或高所得所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也有部分發揮相當的貢獻。最具體的例子如建立大型綜合醫院,補充政府醫療設備之不足,提升國內醫療水準。又如從幼兒教育到工業研究都有的各種教育性活動捐助,以及對社會或地方政府等由於經費不足所提供的福利支援。
台灣大學政治系主任蔡政文在「變遷中台灣地區的基金會」的研究論文中,指出我國民間基金會的成立時,大抵集中在民國六十年前後。因為當時民間經濟力量逐漸增強,部分企業家想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但是根據一位曾經任職財政部稽核組多年的財稅主管表示,這是民國五十九年財政部成立稽核組查大戶的「後遺症」之一。
政府課稅的黑洞
當劉大中博士主持賦稅改革,以年輕具專業知識幹員,針對國內著名工商人士、高所得者,雷厲風行查核其所得,面對高額的補稅(當時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六○%),以及日後被查核的風險(核課期限七年),大戶只得紛紛走避,尋找分散所得的避風港。
由於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公益、慈善、教育、文化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只要捐贈金額不超過個人綜合所得的二○%、營利事業所得額的一○%,均可以免稅。遺產贈與稅法也規定,任何捐贈給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的遺產,可免繳遺產稅(贈與則免徵贈與稅)。再加上所得稅法還規定,這類團體機構本身的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都可免徵所得稅。
「在多重租稅優惠下,捐贈給自己設立的公益財團法人,以減免稅負,就成為許多企業集團及高所得常用的『租稅規劃』,」一位參與稽核組工作近十年的財稅官員說。
這位官員更感嘆:「這種租稅規劃已成為高所得節稅的天堂,和政府課稅的黑洞了。」
掀起捐獻熱潮
企業集團透過財團法人做「租稅規劃」通常分為兩種,一是企業主把部分股票或金錢捐贈給財團法人,分散股利所得,減輕稅負,一位會計師指出:「每年初企業界總會掀起一股捐獻熱潮,因為三月份開始就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了。」
從表面上看,企業主捐出股票,自己股份在企業內減少後,控制權似乎減弱,其實不然,他們成立的財團法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只要企業主能控制基金會,也就能控制公司,所以翻開中華徵信所的「台灣地區企業集團研究」裡,可以看到不少大企業的主要股東都包括一個以上的財團或社團法人,例如大同公司有一二%的股權是由大同工學院、大同工職持有。
按規定,「財團法人捐助者於捐助後,對捐助物不應再有支配或處分權,也不能成為當然董事,但是部分財團法人卻已變質,淪為部分人士規避稅負的工具,」蔡政文教授指出。
稅負公平受挑戰
例如企業主捐贈、成立了基金會,可免一次稅,企業主的關係企業可向基金會借貸而提列利息費用,降低營業利潤,可減輕稅負;而基金也可投資於捐贈人的相關企業,基金會所獲的投資報酬,又可免納所得稅,等於是三重免稅。「稅負公平原則受到挑戰,」一位教授指出,尤其甚者,部分基金會還對外借款投資股票,借款利息當費用,投資收益又可免稅。「無異是一個免稅的投資公司,」國稅局官員說。
企業界也流行消化基金,瘦了財團法人、肥了捐助者的作法。
例如某企業集團中所屬的甲紀念基金會租用一塊土地,免費提供給該企業集團旗下的學校蓋房子,而這個學校不用付租金;基金會不但沒有收入,反而要負擔費用,消化基金後,企業集團再予捐助,又可以免稅。
一位曾經任職財稅機關的會計師也指出,過去就發生過由自己捐助的財團法人以高價買進股票,再以低價賣給捐助公司或捐助者,用高買低賣的手法來消化財團法人的基金。
國內一家與美國八大有結盟關係的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指出:「這就好像把左口袋的錢,放到右口袋,結果還是在自己的手上一樣。」
誰來管壞孩子
值得注意的是,藉財團法人作為租稅規劃途徑,已經不限於企業集團。
台北市國稅局一位高級官員表示,像位於台北市東區的兩家著名的醫院––中心診所、宏恩醫院,就是由數位醫生集資「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
醫院以財團法人名義可以看得見的好處是「盈餘不課稅」。這位財稅官員還清楚記得,其中一家醫院就曾遭人檢舉,指其獲利而不繳稅,成為稽徵機關受理的第一樁是否合於免稅要件的案子。
但是財團法人為什麼會成為政府漏財之源呢?這牽涉到法令與相關單位的執行能力了。
「再好的孩子,不管也會壞的,」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朱寶奎會計師指出。
在財團法人管理上顯示,法令處處落後社會發展的情況。例如民國六十年左右,國內各大企業紛紛成立財團法人,但是在民國六十八年以前財團法人只有免稅的規定,卻沒有對其訂定申報所得、收支等有關查核的標準或管理辦法。雖然稅法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要辦理結算申報,但是大部分的財團或社團法人均未辦理申報。
不食人間煙火的稅法
直到民國六十八年行政院才頒布目前適用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適用標準」。主要內容包括:(一)不能對捐贈人或捐贈關係人給予變相的盈餘分配。(二)不能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三)基金孳息及經常性收入的八○%以上,需用於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上。(四)基金應存放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票券、金融債券,以及投資第一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等。至此,稅捐稽徵單位才開始著手輔導這類財團或社團法人辦理結算申報,對於不合免稅標準者,予以補稅。
但是,一位對我國財稅法令十分熟的會計師認為,這是「把全天下人當好人、不食人間煙火,猶如空中樓閣的法規」。例如規定基金可以購買第一類公開上市發行的股票,營利事業捐助的基金,可以有八○%投資於該捐贈事業的股票,正好給予財團法人炒作股票的依據。又如基金孳息及收入的使用,稽徵機關也很少查核究竟是怎麼用的。
在實際申報上,財稅機關對此類公益性財團法人的要求是較一般營利事業來得寬鬆,只是一張薄薄的申報書,列出收入與支出,科目相當籠統,「比個人所得稅申報書還簡單,」一位財稅記者笑道。
管理者丟了武器
又由於財團法人的所得適用免稅規定,其所得不用扣繳、支出又不開立發票,帳簿也不必經過驗印,台北市國稅局一位高級官員表示:「簡直是丟了篙趕船,政府自己把武器給丟了。」
這位官員說,財團或社團法人本身是公益性的組織,依據民法有關規定的成立,均有其各自主管機關。管理問題不是財政部的事。財團法人公益效能的發揮,應由主管官署監督考核,不能由財稅機關負責。
例如財團法人依性質不同,分別由內政、教育、衛生等中央,省、市地方各個不同單位主管,再加上向各地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分散,如與教育有關的基金會,學校等財團法人,歸教育部管;而宗教及公益性團體則由內政部管,而部會內又有各司管理不同性質的財團法人,「這些財團法人管理的困難很多,不論財務或業務一身都是病,」內政部一位主管社會福利基金會多年,曾在檢查財團法人過程中,屢次被對方「兇得要死」的廖靜枝說。
最近財政部賦稅署也開始注意財團法人免稅的問題了,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已經先後兩次指示各地稽征機關要對財團法人作「地毯式清查」。在十月下旬財政部去函省市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對文化、教育、慈善等團體機關辦理結算申報、查核,並且研究將每年申報資料納入電腦管理」。
不要藕斷絲連的捐獻
對於財政部這紙函令,國稅局認為是個相當有意義的事。因為,到目前為止,對於財團或社團法人的課稅資料,均未建檔,每次年度申報,國稅局也只能就當期收支來查,沒有累積資料,不像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資料中心都已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
財政部賦稅署長張耀東表示,由於捐贈的稅負減免規定,個人捐贈一百萬元,其中就包括五○%的稅收在內。在新加坡,財團法人的董事長由賦稅署指定,「因為政府是最大的股東,」他說。
這位曾任職稽核組長、素有稅壇硬漢形象的賦稅署長堅定的說:「辦好事,不能名利雙收;捐出來了,不能再藕斷絲連。真正做好事,要鼓勵;不守規矩,就沒道理。」
但不知財政部能不能抓得到這些不守規矩的「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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