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焦點

如何斬「貪」除「污」?

警政署督察室主任 陳學廉:到政府機關辦事,多少都會碰到貪污,這樣下去會動搖國本。 賦稅署副署長 王政一:「我來就是為了撈了一筆」的觀念不改正,貪污怎會改善? 省財政廳長 林振國:政府要對守法、認真做事的公務員的清白廉能有個交待。 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尤英夫:貪污要從最高階層的官員開始抓起。 立法委員 趙少康:貪污一日不除,公權力就無法樹立。 政大法律系教授 黃越欽:貪污是典型的智慧型犯罪。 邀談人:殷允芃 時間:五月十七日 地點:天下雜誌社

其他

趙少康:我兩次競選都以肅清貪污做為主要的政見,民眾反應極為熱烈。在立法院我也拿這問題問俞院長,行政院有所解釋。但我對俞院長說,政府的解釋歸解釋,人民的看法是從和政府接觸的經驗中得來的,並不會因這些解釋而有所改變。
 現在環保的呼聲很高,但民眾對政風清潔的要求,更百倍、千倍於環境清潔。政府常說公權力不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貪污惹來民眾的輕視。所以,貪污一日不除,公權力就無法樹立。
 我們常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上無特權。但一有了貪污就不公平,就有例外,有特權,讓大多數沒辦法的人不服氣。
 我也承認大多數公務人員是好的,但我們要瞭解,在幾十萬公務人員中,有機會貪污的並不多,只有和人民關係最密切的,如警察、稅務人員、建管人員、總務人員、地政人員、司法人員才有機會貪污。司法人員貪污問律師最清楚,稅務人員就問會計師,建管人員就問營造商和建築商……我問的結果反應並不好,很大的比例並不好。
 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就知道許多貪污索賄的事發生在我的親戚、朋友與選民之中。他們所遇到的索賄事件,十分匪夷所思,可顯示許多貪污事件是公開、集體進行的,已經毫無羞恥、見怪不怪,變成大家生活中的一部分了。
 貪污風氣厲不厲害,看幾個數字就知道。警政署曾公佈:過去幾年來,光不適職而被革職的警員就有一千多人,另外還有兩、三千人則在觀察輔導,其中因貪污行為而被革職的可能佔了一部份,但是可能還有很多尚未發現的不算在裡面。法務部調查局在上半年度就移送了一千多個案子,而貪污風氣仍這樣厲害,可見沒捉到的比捉到的多出了很多。而且,能夠有機會貪污的公務人員只是大多數公務員的一小部份,由此可見其厲害的程度。
 我們的公務機關很奇怪。誰告密最後連被告人都知道,幾乎很少被告的人不知道告密人是誰。
 另外一個問題則是:有些機構變成集體犯罪以後,新進人員如果不犯罪就會受到排擠。
 
最後倒霉的是人民
 
 還有,警察單位也不重視這件事情。主要原因是警察局的預算少得可憐,人力財力都不夠。
 我們都知道,貪污行賄最後倒霉的是人民-一般的大眾。剛才我所說的是指一般的陋規,而今天真正嚴重的問題應該是逃稅,尤其是營業行為逃稅。因為他逃稅,國家稅收不夠,達不到預期的目標,稅率就高,稅率高以後,受薪階級就倒霉。另外,國家稅收少,公務員的待遇也無法調高。
 我覺得今天社會很可怕,整個社會只有投機的心態,很多事情都不務實,大家都認為只要送紅包就好了。
 我常跟政府高階層官員建議成立反貪污局,一位相當高層的官員說:「成立廉政公署、反貪污局,不就是承認我們有貪污,豈不太沒面子?」但我認為要破除面子主義,才能找回面子;死要面子,反而失去面子。
 
峻法未實行
 
 尤英夫:以我個人的工作經驗來說,一般民間認為地政、警察貪污的情形很多。如果以法律層面而言,貪污的範圍很廣,包括:盜賣、侵佔、竊取公用財物、借端勒索……,而一般人說的貪污專指「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取錢物」。
 貪污情況愈來愈嚴重,雖然從目前適用的法令「勘亂時期治罪條例」來看,最高可判死刑,連錢也要追繳回來。這樣的嚴刑峻法自民國二十七年公佈至今,只有二個被判死刑的案例,但後來也都未執行,顯示司法人員沒有決心肅貪。也許就像一般人所說的,法院說不定也貪污,所以整肅貪污的執法才不徹底。
 執法效果不好,可能因為法令不合理、不明確、不便民,讓公務人員有機會貪污。因此,從修改法令著手,讓公務員不敢、不必、不能貪污是很重要的。
 為了維護國家形象,解決貪污問題,我贊成成立反貪污局。
 
萬一不給、會被刁難
 
 王政一:貪污的類型有兩種:第一種是當事人想非法達成某件事情,對承辦的公務員威逼利誘;第二種是當事人拿紅包希望求得一個便利,例如蓋房子申請手續,希望快一點拿到執照,民眾擔心「萬一不給,會被刁難」,所以就送紅包。惡劣一點的公務員看準這一點,就會索取紅包。
 第一種類型現在漸漸減少,但是,第二種類型對社會造成很嚴重的反效果。主要有三種原因:首先,也許這種貪污情形並不多見,但一經社會傳播後,就變得非常普遍。例如,在政府承辦的十項案件中,也許有九件沒有收取紅包,只有一件收了紅包,問題是,這九個人不會向別人轉述他們的經驗,而那一個送紅包的人,可能會到處去講,加上本來壞事就容易傳播,難怪一般人容易起反感。
 
中介人士誤事
 
 第二,由於有關稅務、司法、地政案件,都必須透過中介人士承辦,其中有些會計師和土地代書等等,因為收取的手續費有限,為了提高個人的收入,常常向不明事理的當事人索取紅包,名義上是為了好辦事,實際上是進了自己的荷包,又讓政府的公務人員蒙冤。
 第三個原因是稅務法規不便民,民眾按規定做,卻困難重重,因此以為是不送紅包人家找麻煩,不知道法令本身就是這麼麻煩。
 貪污現象被傳開之後,有兩個不好的影響:第一,不論公務員是對、是錯,民眾都認為是找麻煩,相對影響公務員形成保守心態,例如給納稅人方便,怕別人懷疑自己收了對方的好處,因此降低為民服務的績效。第二是對新來的人造成錯誤觀念,有些新進的公務員以為稅務人員機會很多,「我來就是為了撈一筆」,如果新來的人觀念沒有改正,貪污現象怎會改善?
 成立廉政專案我很贊成,如果廉政公署能夠像「X光」般,把有問題的人找出來,一定很受公務員的歡迎。例如說,稅務人員有財產申報制度,有些同仁認為是「人格傷害」,我覺得這跟信任問題無關,而是這一行已經有被認為有問題的歷史包袱,有這個制度反而可照亮自己。
 陳學廉:今天公務員貪污,固然自己要負責,一般社會大眾也多少要負點責任。以違章建築來說,照理講,警察是無權管這事,但是一般老百姓不一定懂得法律,認為警察來了,就要找他麻煩,怕麻煩就塞了紅包。
 社會大眾要負這責任,第一是因為大家一般對法律不大了解,認為今天政府管到你,是為了他自己的好處、方便,而去鑽營。第二是王副署長所講的「中介」。今天有很多人到政府機構去辦事,假如說你自己不懂得法律,又沒有門路,的的確確非常困難。在這種狀況之下,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要競爭,必須要中間人。中間人或者是黃牛、或者代書、或者是保鏢這類的,一定要給報酬。
 
把持不住
 
 公務員貪污有兩種狀況:一種是公務員主動玩法弄權,利用職權圖利,他的作法,或者是勒索、或者是要脅;另有一種情況是被動的,就是民眾為了自己的方便-請個執照、通個關、貸個款、逃點稅呀,想辦法「打通」。這種情形,也許最初主管公務人員並沒有要貪污的意思,但是突然這樣一個機會來了以後,大家不一定能把持得住原則。這是人性的弱點。我個人體會,貪污大部分都是在這種半推半就的狀況下發生的。
 基本上,這二種狀況的結果是一樣的。不管是主動的敲詐,或是被動的收受,都是不對的。
 一個大學生剛大學畢業,學好很不簡單,學壞一下就成了。我們的警察在警官學校受了四年革命教育,出來以後有很多也是貪污。我們的社會風氣狀況就是這樣,要讓自己把持得住,實在是件很困難的事。
 貪污狀況實在是很普遍。幾乎可以講,到政府各機關去辦事,多多少少都有這種情形。一旦形成風氣,甚至會動搖我們的國本。
 民眾會對政府不滿,倒不是政策有什麼偏差,今天民眾所怨恨的,就是政府公務員貪污,人民看不起。
 貪污會造成社會的不公平。今天有錢、有門路的人可以辦事,可以賺錢;沒有門道、沒有錢的,事情就辦不通,就要吃虧。大家對政府沒有信心、對政府有怨氣,莫過於此。政府的公信、法信掃地。今天我們不是沒有懲罰貪污的法令,而是沒有執行。
 
無法一乾二淨
 
 林振國:今天貪污對政風的影響,正誠如污染環境一樣,不管採什麼制度,什麼手段去處理,不可能把它處理得一乾二淨。
 在國家越來越進步的情形下,制度也一定越來越複雜化。當制度越來越複雜化時,一定有很多人不了解制度。在這種情況之下,必然就有人會以了解怎麼處理問題來要求一些代價,這是不能夠避免的。
 問題就是說,當貪污對政風的影響達到一個不能容忍的程度,尤其對政府的形象有那麼大的破壞力,甚至政府不管做得再好,人家認為這個問題還沒有解決,好像還不夠做一個進步的政府、進步的國家的話,政府應該下決心把它解決掉。
 今天政府的確需要有一個單位,對一些守法的、認真做事的公務員的清白廉能有個交代。不管用什麼制度都沒有關係,最重要的是政府要有決心,把這個事情做好。
 
從幕後走到幕前
 
 我們現在的制度或人選可以做這個事的話,我建議把這些人從幕後找到幕前,從隱藏的走到公開,讓大家來評定一下,是不是能解決我們今天面臨的問題。假如政府把這些人由幕後變成幕前,這個組織由大家不知道的變成知道,我們今天不必再去爭什麼貪污局或廉能署,而是說誰來做事?怎麼做事?效率怎麼樣?假如現在這些不能做事,我贊成另外成立一個新的,像香港一樣的廉政公署。
 做這事的負責人,二、三年要換,因為跟污染的事情多接觸,遲早要受污染,而且一定要找那些嫉惡如仇的人,可能他們會過分,也沒關係,因為你現在要講效果。
 黃越欽:貪污是中國人的特色,這是很沈痛的事情。固然,貪污全世界都有,但有的國家的貪污犯法是偶爾突發,是急性病,我們這是慢性病。
 就我看,我們的貪污第一是經常性,第二是普遍性,第三是結構性。經常普遍在結構裡面出現,這差別非常之大。慢性病是苟延殘喘,反正也不會死人,習慣了,好也好不了,死也死不了,就擺在那裡;可是急性病的國家就不這樣,這是很嚴重的事情,非常重視徹查,至少在相當長的時間不會再有這種病。
 為什麼當初我學法律不敢幹律師,當法官?因為家人都反對!我母親說:「你讓我吃乾淨錢好不好?」貪污的中介裡面,律師是沒有辦法避嫌的,民意代表也是如此。
 
智慧型犯罪
 
 不是天下公務員都可以貪污。貪污這個罪是特定身份才犯得來,你一定要有特定身份、教育水準、考試及格,這是典型的智慧型,呆頭呆腦還不能貪污。所以老殘遊記裡就寫,昏官還不如貪官,貪官為了貪,還會有效率,昏官一昏就鴉鴉烏了。
 貪污的職權有幾種情形:第一就是他有裁量權,這東西從一個底價到最高價他可以裁量,比如可以罰三百到五千;第二個他有機密,別人不知道,他可以漏出來,或者給你方便,節省你的時間。還有一種很嚴重,是他有這個權力可以讓法律歪曲,他是存心破壞法律制度來弄錢。
 拿裁量權來講,法官就是最典型的。品質不好的檢察官,一個案子來了,可以收押,可以不收押。對他來講,收押不收押只是兩個字、蓋個章,可是對當事人來講,就是被關起來、剃個光頭,以後都不能見人的了。這種差距這麼大的時候,無論如何就是要「幫忙」。
 
讓制度便民
 
 怎麼樣讓裁量權不能濫用,怎麼樣讓一些機密不成為機密?就是要把制度弄得最便民。
 這個制度真的要來改革的話,廉政的機構都還是消極的,廉政制度只不過是謫奸發伏。幾個基本的作法還是要配合;問題的層次如果再往前推的話,就是政治問題。
 如果民意代表的選舉就是花錢,那麼公務員怎麼會乾淨?這都有連貫性的。好比說民意代表花了錢當選,他要弄錢回去,從那裡弄?只有向政府下手。政府又怎麼下手?有這三個地方-可裁量的地方、機密的地方、可以方便的地方、制度上面的問題……,總是要找個比較弱的地方下手。一下手、一勾結,就壞了!
 將來廉政署成立以後還要有幾個地方配合。貪污在性質上有幾個特色:第一,犯罪一定是侵害什麼東西,是一種加害行為,加害的對象稱為法益(法律上的利益)。法益又分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貪污的被害法益很抽象-我們兩個合起來弄錢,國庫那麼多,還在乎這幾個小錢-?他不覺得這損害有什麼了不起。不像殺人,人命關天。貪污,反正你自己調整待遇嘛!就這個想法。
 
可重可輕破壞一切
 
 第二,是必要共犯。有幾種犯罪,非兩個人不可,像通姦、賭博,貪污也是如此,一定要有必要共犯。但貪污共犯兩邊利益是一致的,貪污會爆發常常是窩裡反;雙方很密切的話,你怎麼破也破不了。所以將來在懲治的時候,要把這幾個地方打破,讓他變成不是一致的。
 第三,也就是過去整個的政策是最大的敗筆-「可重可輕,時重時輕」,這八個字害了一切。將來要整個持續的重判,才有希望。
 公務員的廉恥心代表國家的尊嚴。這種慢性病對國家的腐蝕,令人擔憂。我們今天經濟上各方面都進步,把這件事做好,才能配合上我們的收入、教育的成果。
 國家的體面,大家都會要,而且大家都很重視。承認有貪污有什麼可恥?有貪污不承認,比承認還要可恥!
 林:我們是不是可以訂這樣一個制度:假設接受賄賂以後,可以向一個單位報告,繳交接受的賄賂而不必負貪污責任,所有的責任都在授方,受理單位並發給這位檢舉人獎勵獎金,譬如賄款的二分之一。這樣可以把授者與受者之間利益緊密結合的關係打破,消除部分的貪污問題。
 我有幾個建議:大家都不送紅包,而且視不送紅包為一個責任。
 
拿錢買正義
 
 黃:要大家不送紅包可以,但必須要能讓大家很方便才行,很多人是被逼著非送不可。自力救濟沒有辦法時,只好拿錢去買正義。
 尤:要杜絕貪污除了教育之外,還要其他各方面的配合:
 一、調整公務人員的待遇。目前公務員的待遇一個月一萬多,怎麼過?當然不是說提高待遇就不會有貪污,而是可以要求他好好的做。而且也要去除佔位子的人。
 二、立法方面,我絕對贊成成立一個專責機構,持續性的做。過去很多辦法都訂得太多,但是都沒有持續的做,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有些辦法可以考慮:
 一、報告私人財產。一個公務員有多少財產必須向主管單位報備。退職之後,還可以倒算核定他的財產。發現有不明的財產時,可以要求解釋。
 二、外國有這樣的規定,公務員對於人情收受可以,但一定金額以上就需要報備。尤其在人情氾濫的社會這項更需要。一條領帶可以不用報備,但一台冰箱可能就需要了。
 三、行政手續通常很麻煩,讓人不曉得通不通過,結果承辦人員的裁量權很大。是否可以成立一個過濾機構,例如服務中心,先到此檢查證件無誤之後,再送去給承辦人員。承辦人員如果不通過,必須送上面主管,並附說明講清楚為什麼。如果他想刁難,就得寫報告,增加工作困擾。很多機構都有詳細的流程表,但只有承辦人員手上有,一般民眾不知道。應該可以大量印製,民眾一來就給一份。
 四、簡化行政手續。
 五、不斷的檢討法令。
 六、司法方面。貪污太普遍了,要抓最好從最高階層的官員開始抓起,做為示範。要主動,不要只等檢舉才做。不要顧慮面子,所有牽涉的人都要抓。而且最好不要馬上曝光,要暗暗探索、擴大。如果能抓到一件一百多人的,我想貪污現象馬上就會收斂起來。
 黃:剛剛尤律師說到收取禮物到多少以上算貪污,多少以下不算,這個觀念很危險。有個作法可以參考:賂賄、貪污兩詞跟生活上有距離,外國的法律就用「收取禮物」一詞代替。收禮物就算犯罪,然後,收的禮物實在太小了,再予以免責,而不是說禮物大到某一程度才算犯罪。
 
不見棺材不掉淚
 
 另外提到,公務員的權限是行政上最弱的一環,我們根本沒有正常的手續法規定這些。在德國,如果某個手續規定三天內要辦好(准或不准,要附說明),而第三天還沒辦好的話,依法律規定,就算准了。至於不該准而准的,承辦人員要負責任。所以「拖」的情形就不會發生。現在許多承辦的事情常常石沈大海,連公文都不見的,重新來過也有。
 問:如何促成政府早日成立廉政機構?
 黃:政府會早日成立廉政機構的情況有兩方面:一、政府自動自發的了解到事情的嚴重性,並有前瞻性的作法。二、出了大毛病。不見棺材不流淚,因此才會去做。
 
第一優先的問題
 
 王:我覺得在觀念上非常重要。因為事實上有許多政策的制訂是有矛盾的,例如裁量權的問題。如果你給公務員的裁量權比較大,而他又公正的話,事情會處理得比較好;但相對的給他貪污的機會就比較多了。假定今天不考慮貪污的問題,當然裁量權可以放得很大。但今天面臨了貪污的問題,裁量權只有縮小,儘管它會造成另外一方面政策上的損失。因此,如果我們認為今天對政府影響最大的事情是貪污的話,那麼,防制貪污應放在所有政策的第一優先,才能夠解決問題。
 趙:要促使政府早日成立此種機構,我想輿論的力量是很重要的。當政府考慮到民意的壓力,我們希望它能夠有動作,以負責任的態度有所回應。最怕的是政府和民意反其道而行,這就需要政府主其事者拿出大決心來。我不反對這個反貪污局直屬總統,不一定要直屬行政院長。直屬總統,表示魄力,看總統有沒有這個魄力。
 
有賴政府的決心
 
 林:今天政府的任何部門都要分工合作,講警察、稅務、司法等人員貪污,首先當然要處罰這些當事人,另外就是負責政風的人員。任何一個單位發生問題比較多,負責做安全調查的這些人就要負責,這個單位的主管也要負責。大家如果不從根本做起,大家若不負起責任,這個問題就無法解決。同時,在現有的制度下,要做肅清貪污的工作,也必須考慮到人選、能力、經費的配合。
 既然這麼多年大家都一直在講貪污的問題,這麼多年也有單位在處理,而效果還不被社會滿足,政府應該好好的檢討。
 尤:希望政府在觀念上要摒除面子主義。貪污要好好整治的詁,一切都是有賴於政府的決心。(黃薰儀.林淑蓉.徐碧華.王美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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