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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移從何下手?

技術轉移有業升級,不僅可以節省「從頭做起」的時間與精力,又 可避免一些失敗的嚐試。但是,有效的技術轉移,得靠人才的努力,與觀念的溝通。

其他

日本在戰後數十年內,能夠躋身於先進工業國家之林,主要得力的因素之一是大量由先進歐美國家引進技術。據統計,自戰後至一九八○年,日本花在技術引進的技術共達美金一百億元。直到最近,日本才漸漸開始技術輸出,每年達二億美元,不但輸出給開發中國家,也有不少反輸出到歐美工業先進國家。不過至今仍然處於入超的型態。
 日本所以成功的理由是很明顯的。
也就是國父所提倡的「迎頭趕上」,可以省掉許多「從頭做起」的經費、人力與時間,又可以避免一些失敗的嚐試。這篇文章所想討論的是,技術轉移的「方法」問題,以及在一般「觀念」上需要澄清的地方。
 記得嚴前總統家淦先生在一篇演講中,曾闡釋什麼叫做「技術轉移」。他說真正有效的「技術轉移」在於「科技人員」的智慧與經驗,是在「人的頭腦」裡面,而不是像一般人所想像的一紙契約或幾張圖樣而已。
 本文將舉例說明技術轉移不同的型態,可能採用的有效方法,以及在我國現階段所應重視的問題,並澄清若干觀念。

一、我國技術轉移的型態

 一般而言,我國目前進行的技術轉移大體可分為左列五類型態:
(一)製造廠商為發展新產品,而向先進廠商取得的技術。
(二)技術研究機構向外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廠商取得的新技術知識(不一定是產品)。
(三)國內技術研究機構,將本身所發展的產品有關技術轉移給生產廠家,使其商業化。
(四)國外學人以其技術作為資本,回國籌集資金創業,以生產某種產品。
國內的廠商或研究機構,將其技術轉移給國外的廠商或研究機構。

二、各種類型之實際案例及詳細分析

(一)國內廠商向外獲取技術(OEM也包括在內)。
 受方之廠商可能全是國人投資,也可能是與對方合資經營者。後者又可分為:國人握多數股權者、外資佔多數股權者兩種。
 凡屬這一類技術轉移者,純屬商業契約行為,在契約中規定得愈詳盡愈好,執行時雙方應嚴格遵守契約行事,否則將構成違約情況。
 通常成功的例子固多,失敗的也不少。失敗的原因多半是受者埋怨傳授者沒有全部傳授,也就是所謂留幾手秘訣不教。反過來,傳授者也會埋怨接受者人員技術程度不夠,或努力不夠,沒有好好的學。

關鍵所在

 此種失敗的例子常見於全部國人投資而技術屬於買斷性質者。反之,如果是合資經營(特別是傳授者佔多數股權時),傳授者負經營成敗的大部份責任,則技術轉移多半會很成功。這是因為轉移愈成功,本地員工貢獻愈大(自製率愈高),因此成本愈降低,當然對投資人有利。
 因此為了避免失敗,除在訂契約時要處處留心外,人才的培育準備,最是關鍵所在。如果接受者不能提供適當人員去接受訓練,或訓練好的人才留不住,一切都會落空,這點在下文還要詳論。
(二)國內研究機構向外獲取技術。
 這一種技術轉移在工業技術研究院曾有很多例案,而多半採取技術「合作」方式,雙方先簽一項總合約(general agreement),說明雙方意願及有關法律條款等,然後規定如有合作專案,再分別訂定專案合約(task agreement)。依一定的標準計算費用,例如每一位專家,每天計費若干,通常以實際薪資加一倍計算,以包括管理支援等成本。如出差時,須另加付差旅費及津貼。
(三)國內研究機構將技術轉移國內廠商
 這種例子在我國以前很少見,近來漸漸增多。通常政府支援的研究單位,研究經費來自政府,因此研究成果也屬於政府,也就是屬於全民所有。任何廠商都有權免費獲取這種技術,例如,美國太空總署的許多技術成果,都向全國、甚至全世界公佈。然而,這種專利或專技如欲將其量產化和商品化,尚須經過一番工夫。一些傳授補充也許仍需原研究機關予以協助,因此仍需要一筆費用,以上是一種類型。
 另一種類型是研究機構自己擁有專利權的技術,可經過選擇交涉,售予某一廠商,收取專利費、秘技(know-how)費等等,也可訂明條款限制有效年限,逾期可售予第三者或予以公開。在國外,有些大公司看到有潛力的專利,就先行搶購,有時並不一定立即生產,但卻可阻止他人生產,這種手段有礙國家科技的進步,也應注意防止。
 第三種類型是雙方合作研究,無論成敗,共擔風險,如成功則專利屬雙方所共有。有時費用全部由廠方負擔,技術權利就完全屬於出資的一方。有時因規模龐大,非獨家所能負擔,便可採取共同投資方式,成果由大家共享。

風險大.獲利高

(四)國外學人以技術作投資在國內創業。
 這種例子在國外(特別是美國)通常屬於風險性投資,技術擁有者以極少數資本,加上技術作為創業者,然後再向投資界徵求資金。這種創業技術持有者,有時可佔股份的一半,而取得經營權,如果公司經營成功,股票上市便可以大大的獲利,原來投資家可以由出讓股權而獲利,反之可能全部泡湯。
 這種風險性投資的成功率常常不到五○%,但一旦成功,也有可能獲利兩三倍,因此一般平均估算,還是有利可圖。這種做法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鼓勵才智之士發展其創見,雖無財而有才,也可創業,是極大的鼓勵,也是近年來「矽谷」電子界之所以飛速發展,有百花齊放之盛的原因。
 我國旅美學人也有很多有志創業之士,懷有技術及壯志,想回國來創辦一番事業,我們政府也有鼓勵之意,但因國內風險性投資的金融機構尚未充分建立,故成效不彰。其中最困難的地方是:
 第一,學人的技術是否有轉移的法律權利,是否妨害第三者的主權。
是否有經營的經驗-即財務人事管理與市場銷售的能力與經驗。
第三,國內人士尚難養成容忍失敗的習慣(特別是政府牽涉在內者)。
 第四,在初期,每每學人對其技術密而不宣,難以判斷其成功的可能性及法律上的合法性。
 第五,學人遠在國外,投資人對其信用及才能,缺少考核的資料。
 為解決上述這些問題,可能有三種方法。
 第一,在美聘請資深的學人領袖,組織各行專業的評估委員會。
 第二,創業學人能在國內找到私人企業家願意投資。
創業學人能在國外找到著名企業、或投資人作為他的技術或資金的後盾。
(五)國內技術向國外輸出。
 這一類其實與第一類相似,不過是反過來由國外的廠商向我們買技術,這種情形之下,最值得考慮的便是將來會不會形成產品的競爭對手的問題。依照現行辦法,有所謂「技術保密」及「技術輸出必須經政府批准」等限制,其實我們設身處地想一想,當我們向先進國家買進技術時,人家為什麼不怕造成競爭對手?
 這問題的關鍵在於技術(也就是產品)都有生命週期,超過一定時期,或者這種技術已不值錢,或者這種產品人人都已會做,競爭已在所難免。所以先進國家有時寧願將技術轉移給別人,如此若干年後,雖然對方產品可能變成強勁的競爭對手,但至少還可收回一筆長期專利費,還是划得來的。

三、若干觀念的澄清

 以下是一般人常常問起有關「技術轉移」的問題,特別是像前述第一類型由先進國家買進技術時,常常引起辯論的觀念:
 (一)技術的價值以金錢計算,應如何衡量?例如,某項技術是否值那麼多錢?
 (二)技術的轉移,如何能確保其真正照規定執行?如不能達成,應採何種手段?
 (三)某項技術的轉移,如果有不同的來源,應該用何種方式加以選擇

 (四)技術轉移,如何才能在國內生根?怎樣才算「生根」?
(五)由技術轉移到商品產銷,還有一段歷程,如何使其商品化,值回所付代價?這種成果又應該如何評估衡量?如何判斷這項轉移,算是成功還是失敗?如果失敗,應如何處理?
(六)可能牽涉到何項法律問題?應如何應付?
 以下就上述五項問題試做解答,這純粹是我個人的見解,希望能夠拋磚引玉:
 (一)技術的價值通常應以其產品銷售的回收能力作為衡量,因此常以銷售價款中抽成計算,雙方都很公平。專利費百分比(royalty)的多寡,常視產品的獲利、產品的生命週期來判斷。但是此外還有頭金、技術轉移實施的成本如訓練費等。後者很容易計算,而前者每每是交涉成敗的關鍵。
 如果接受的一方是自資經營者,授方每每索價較高,反之,如係合資經營,則顧及合資事業創業期的困難,大家比較可以作有彈性的安排。如果此項技術開發成本實在很高,而產品週期又相當長,則索費雖高,也是值得的。總之,完全看經營者的眼光與魄力而定,也可以算含有風險的賭博性的投資。

成事在人

 (二)技術能否成功的轉移,雖然在契約中可以有詳細的規定,但成事在「人」,仍然看授方是否具有誠意?受方是否具有能力?否則爭爭吵吵是無補於事的。
 我個人認為技術的移轉在「人」,買者如果沒有充分人才的訓練,而這些受訓人員又不懂得如何充分吸收技術,實在沒有資格去接受尖端科技。又有人批評向日本購買技術,每每不大徹底,而歐美廠家則比較忠實大方,這也不能一概而論,我覺得除前述人才因素之外,還有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開始條件太優厚、太便宜,則須小心。
 第二,科技的中心都在實驗室(也就是研究所),對方是否允許受方人員進到實驗室去,也可測知其誠意的程度。
自製率的進展日程如何?如果在台採用國產零組件及子系統進展日程很快,表示技術轉移較認真,反之技術沒學到,只好向母廠購買零組件來裝配,則表示技術轉移的失敗。
 (三)如果有不同來源應如何選擇?我覺得價錢應列為最次要的考慮因素,主要先看傳授者有無成功技術轉移的經驗。

聰明的投資者

 (四)技術「生根」必須在國內建立研究單位配合技術的轉移,自己消化發展,而建立研究能力並非易事,必須人才、財力、設備及決心四者俱備,才能算「門當戶對」,應取對方的尊重,才能「生根」發苗,開花結果。也就是說以初步買來的技術,自己能衍生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由技術轉移到商品化是一段艱辛的途程。有成功,也可能失敗,如果失敗就要當機立斷予以放棄,此時就要看經營者的眼光與判斷力,壯士斷腕,不可一再投資挽救註定失敗的技術或產品,初步的技術投資寧可犧牲。所以聰明的投資者,多願做「多角」性試驗,少數失敗的例子,可以成功的部份來補救。
 (六)最後討論一下法律的問題,首先,對留外學人以其技術回國創業、或賣給國內廠商的情形,最主要的要查清楚這項技術的主權是否合法屬於這位學人。此外,接受者與傳授者之間的契約,每每有規定對第三者的權利問題,例如,接受者如將技術轉授予第三者應如何處理,又如此項傳授是否為獨家的,傳授者是否有權授予第三者。另外還有適用的地區以及產品銷售的地區限制等問題,都是法律的問題。除此之外,通常還有保密的規定,也是不可忽略的,一般而論,雙方這時必須聘請合格的律師以適當保護雙方的權益。

四、結論

 以上所論,多屬個人經驗之談。但我願重複一遍,技術即是人的智慧,故其轉移的成功與否,端視人的素質及溝通的程度,尤其是接受技術的一方,更要在人才培育準備上用功夫,特別是不怕繁難地努力去學、努力去問,才能收舉一反三之效。

技術轉移的媒介

 近年來有一種新興的事業,專作技術轉移的媒介工作,一方面供應雙方所需的技術資料,一方面代為物色合作的對象,更重要的是代為處理有關法律條款如專利問題等,因為一般研究機構中的科技研究人員,多半不耐煩去處理這些商務性、法律性的細節,如能委人代辦,可省許多精神及責任,這也是值得我們參考的。(方賢齊為工研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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