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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郭台銘選上總統,還能當鴻海董事嗎?

郭台銘一旦選上總統,持有的所有鴻海股票都要交付信託。然而,這樣會不會影響到郭台銘的鴻海董事席位呢?作者細究之下,發現原來關鍵在於,中華民國總統算不算是公務員?

郭台銘、選總統、鴻海、董事 圖片來源:黃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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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日前對外公開表示,有意參選2020的總統大選,並將參加國民黨黨內初選。此話一出,立刻在台灣社會投下震撼彈。媒體與大眾已經紛紛開始預想郭台銘參選引發的效應,甚至如果郭台銘真的當選了總統,鴻海帝國將要如何因應,而郭台銘是否還能參與甚至領導鴻海集團的營運?

其中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當上總統的人,還能不能繼續兼任公司董事?

當上總統後,上市櫃公司股票必須交付信託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而所謂信託,依據《信託法》第1條的定義,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因此,總統當選人依法在就總統職後3個月內,必須將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與所持有的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財產權,信託移轉給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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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依據《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總統當選人如果不僅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且還擔任上市櫃公司董事,在依法將其名下的股票交付信託之後,會不會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使其董事發生當然解任的效果呢?

股票依法強制信託,不會導致董事當然解任

針對上述問題,經濟部與法務部分別先後以經濟部102年4月19日經商字第10200569710號函、法務部102年5月8日法廉字第10205009800號函予以解釋,兩者均認為《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防止股東巧取名位或防止股東因知悉公司財產狀況欠佳而及早將持有股份拋出,故不許其任意將持有股份隨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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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確保政務人員清廉形象」確屬不同,因而即使公職人員依法將其持有之上市櫃公司股票信託轉讓給他人,並不屬於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的「轉讓」,其應可繼續擔任董事職務。

依據上述函釋意見,任何一位總統當選人,即使其原先任職上市櫃公司董事,在其到任並依法將股票交付信託後,似乎並不會影響其董事資格。

不過,姑且不論民意輿論是否能夠容忍,總統兼任上市櫃公司董事,依據現行法也不是無法可管。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擔任營利事業公司的董事,當然屬於經營商業的行為,除非是依法例外允許或依職務所需(例如擔任官股指派之董事),公務員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當然也包括上市櫃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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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審計部就曾大規模清查公務員兼任民間企業董監事,並依職等與查獲情節輕重送懲。

總統是不是公務員?

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上市櫃公司董事,那麼總統呢?總統是經全國人民普選產生的最高行政權首長,擔任國家元首,支領政府薪資並享有儀仗榮典,算不算是公務員呢?

如果以為這是毋庸爭議的概念,倒也未必盡然。在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中,馬英九就曾委託國內知名的公法學者、前大法官吳庚出具法律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法的公務員」。

我國現行公務員法制,包括諸多與公務員身份、權限與制度保障的法律,每一法律所指公務員的範圍確實有不盡相同的情況。而且,確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規定總統「是」或「不是」公務員。但如果因此就可以論定「總統不是公務員」、「總統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不要說人民觀感恐怕難以認同,在法律上也未必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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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總統、副總統的薪資,其法源乃是依據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之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因此,總統顯然是受有俸給之公務員,符合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應適用的範圍。

其次,雖然同為民選首長,總統作為一國行政權最高首長,其權力與地位遠較其他民選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為高。而地方制度法第84條前段即明文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若權力僅限於地方的縣市長、鄉鎮市長都必須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與控制,權力大若總統,豈可能毋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甚至不算公務員!

總統兼任董事,應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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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分析,不論是郭台銘或是未來任何一位總統當選人,如果在就職後還繼續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將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應屬無疑。只是違反之後的法律效果與法律責任為何,以總統之尊,委實令人難以想像。

在此我們只能把希望寄託於任何一位總統當選人,其將具備足夠的智慧處理好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分野,專心做好國家領導人的工作,而不是掀起更多永無寧日的內部紛爭。(責任編輯:吳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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