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幾秒鐘就能夠以數位傳輸的方式獲取他人的智慧財產,但稍有不慎卻會觸法。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陳國慈、彭心儀與教育學程中心教授傅麗玉,為你解析相關問題。
網路上流通的資料,不論是文字、音樂、照片、圖片、動畫、美術作品、電腦軟體等,只要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獨立創作的作品,除非有著作權法第九條情事,都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當我們看到精采的圖文,或是聽到喜歡的音樂,無法購得卻想要擁有,該怎麼做才不會觸犯他人的智慧財產呢?
為了在「資訊流通」與「著作人的財產保護」取得平衡點,必須要合理使用他人的智慧財產。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指的就是以各種方式複製作品的權利,包括把作品「數位化」,轉換為可經由電腦讀取、處理和傳輸的檔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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