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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比專業更重要

長久以來,政治人物以公共資源鞏固個人政權,不但重傷台灣金融,社會更付出慘痛代價。 到底金融機構負責人應有什麼樣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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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二十日金融局長曾國烈破例在下班時間後、晚上九點召開記者會,以行政裁量權下達劉泰英的解職令,在曾國烈怒氣沖沖「有違金融機構負責人誠信、正當行為」的聲明中,素有「金融教父」,能上達天聽的劉泰英,才黯然揮別呼風喚雨超過十年的金權舞台。

金融局的解職令主要是根據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不適合擔任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規定。

「誠信與正當」是來自英國英格蘭銀行對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要求︰「fit & proper」。一位中央銀行高級主管說。這是最基本的,不但不抽象,而且真實極了。因為金融事業是個公器,收受大眾存款,再轉貸給企業使用,存款人相信銀行能妥善保管存款,銀行相信放款對象承諾到期還款,才會把錢借出去,誠信是金融業的特質,即使法沒有明文規定,只要察覺有損誠信的原則時,就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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