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焦點

金融重建要靠有效的破產法

金融重建法能不能發揮效力,其實要看破產法。 如果該倒的企業都倒不了,想真正健全金融體系,恐怕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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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的臨時會在進行法案審查攻防戰時,金融重建基金條例修正案成為焦點,稍早也有在野黨立法委員指出這個法案(國外通稱為RTC法案)應該和破產法一起修訂。爭論不休之際,立法與行政兩個部門傷了和氣,人民也覺得朝野都無能。其實RTC法案應儘速通過,而我國殘破的破產與重整制度也要儘速全盤檢修,否則金融重建與企業再造都是紙上談兵。

這種立論的基礎很簡單:沒有有效、周延的法律機制,艱困的銀行與企業都不會主動退場,而會困獸猶鬥。從金融體制的角度來看,這種「活死人」(英文稱之為Zombies)的企業實在是生不如死,因為它們會造成資源無法有效利用的惡果。換言之,這些行庫或企業還可歹戲拖棚,又可以因為不必還本繳息,還可以殺價傾銷,打擊正常營運的競爭對手。這正是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OECD等國際組織在亞洲金融危機後得到的慘痛教訓。

在台灣,破產很難

所以,最近幾年來這些國際組織積極推動「有效率的破產與重整法制」。此外,聯合國國際貿易與法律委員會也正在草擬「破產與重整法制立法指引」(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亞洲政府一向有紓困情結,但這也有改變的趨勢。美國Ripplewood投資基金接手日本長期信用銀行,改名為新生銀行後,就對日本企業債務人採取申請破產的鐵腕措施。美商高盛投資銀行最近也對韓國企業採取類似的強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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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在台灣,一年只有不到三百件破產案件,重整被戲稱為是一種「再整債權人一次」的案件,銀行要對不動產強制執行,平均幾乎要進行五次「法拍」才可能完成。換言之,我們的破產與重整制度很沒有效率。回顧美國在八○年代末期到九○年代初期,發生儲蓄信用合作社危機,但因破產法制健全,而可以使這些案件在幾年之內就處理完畢,美國的RTC還因此提早收攤。

另外一個重點是這些案件都須透過法院,才能清理債務,這是因為法院才有公信力。但是,除了公權力以外,司法系統具有比較利益嗎?

我們來看一些例子:如果企業進行重整,相關法律由經濟部主管,相關規定則見諸公司法;破產法則由司法院主管法案的維修,這種制度割裂的現象,違反世界銀行與聯合國國際貿易與法律委員會所主張的單一破產重整法典(即single entry)原則。而目前破產法修正草案擴大「法院和解」的規定,會和重整機制更糾纏不清,因為重整在性質上本來就是在法院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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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破產法草案容許法院要求電信公司監聽破產人的電話,等於把破產人當做犯人。通訊監察法的規範似乎都還比這個規定更嚴謹。

再生破產機制

如破產公司的資產清償率低於百分之二十,草案規定董事原則上要連帶負責。果真如此,誰敢做董事?股份責任制也必會蕩然無存。

如果破產人是公法人而會持有公用財產,草案又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在它們破產時,這些公用財產都不能列入破產財團。換言之,債權人屆時對這些財產都碰不得。這不是政府欠錢可以不還嗎?這種機制對台灣日益惡化的主權評等有幫助嗎?還有,政府在推動金融改革之際,也一再灌輸民眾不可有欠錢不還的心態。這種條文不正是反宣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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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幾年前財金單位就已經急到自己寫特殊破產法的地步,譬如,金融機構合併法就讓資產處理公司(AMC)做超級債權人,在強制執行與重整程序中有優於其他債權人的權利,這是衝過頭;不過,如果再看看銀行法與保險法有關接管與監管的條文,只有寥寥十幾條,是否有足夠的武器和中興銀行等「活死人」纏訟?又很可能是規定訂得太少。

這種殘破的破產與重整制度如何再生?其實國際上多的是現成的典範可供參考。譬如聯合國在草擬中的立法指引,不但內容詳盡,而且都還有中文簡體文版本,更是上網就可信手拈來,如果我們連照抄援引都不會,那麼政府的施政能力就真是破產了。(作者為東吳法研所暨台大國企所教授,本文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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