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付費」,這已是廣為接受的道理。但是要想把它引申到「管制者收費」就是一門大工程。在台灣面臨財政赤字但又想要推動財經改革來「拚經濟」的時候,管制者是否該向被管制者收費?如何收費?如何運用所收的費用?
「管制者收費」不是收小錢,也和目前收規費的方法大有不同,譬如:假設未來成立的金融監理委員會向金控公司、券商、銀行、保險公司收取監理費,以支應金監會的一大部份預算,這就是管制者收費的制度。
又如目前只在紙上規劃階段的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未來對電信、傳播業者收取監理費,也是類似的觀念。
管制者收費比較強調針對管制行為,如審查特許執照、執行監理工作,來支付對價。此外,多年來法院對老百姓提民事訴訟,也以「抽成」的方式,要求原告預繳裁判費,等於是提供司法服務的對價。
布希政府的二○○四年度預算中,管制者收費達1704億美元,比二○○三年增加21億,而到二○○五年,預估管制者收費會超過1800億美元。
英國的金融監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則向被管制的金融服務業者收取監理費。管制機關的預算會用於業者,包括以較符合市場水準的薪酬,聘雇具有專業的監理人員,以提升監理品質。因為管制機關要有效運用可以自留的預算,也可以提升「管制機關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的水平。
管制者收費難落實的困難之一就是,主計單位必須放棄統收統支的舊觀念,也必須有放棄調度這種預算的雅量。
就算主計單位有這個雅量,政治人物通常也不願意放棄對預算的控制與審查權。而以市場水準支付監理人員薪酬,也與考試銓敘制度不符。所以,除非立法院與考試院願意釋權,否則我國尚在擬議中的金監會或通信傳播委員會,在運作上仍會有資源不足的現象。
管制者收費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利益衡突:管制者與被管制者之間的關係是否會變得太親密?從美英的例子看來,這種顧慮仍有可以處理的空間。在管制者收費的機制之下,一定要強調這個管制機關的可歸責性。所以,在較先進的國家,往往會採取委員制,而不是部會首長制的設計,就是希望透過獨立、專業而又有任期保障的委員,避免政治介入以及首長擅斷。
台灣目前才開始初步規劃如何再造政府。這些規劃與討論必須超越保留多少部會以及誰與誰合併的層次,而深入思考政府各個部門如何在有限的預算之下,發揮最大的功能。管制者收費制度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功能性議題。(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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