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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美國某些汽車或輪胎公司,明知產品有缺陷,容易導致意外事故,卻仍然繼續推銷;還有些廣告公司,明知香煙可能會縮短壽命,卻仍然費心設計廣告,吸引顧客購買。企業經理人員對於這些行為,最常見的說詞是:他們要對股東或老闆負責,也就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儘量賺取利潤。
行為合法即可
更進一步分析,通常用來辯護這類行為的理由有二。其一是引用亞當史密斯的說法,認為如果所有公司都儘量追求利潤之極大,除了供需法則與競爭過程中的其他法則之外,不受任何限制,則整個社會將能獲得最大之利益。史密斯認為有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整個經濟的運行,雖然人人均以自利為目的,卻能達成社會利益之極大。這種觀點常被人用來反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因為要盡社會責任,可能就需減低利潤,從而反會使社會無法獲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公司只要行為合法,就不必考慮是否合乎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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