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的農業政策
呂學儀委員:
鼓勵稻穀增產,提高農民收益,增加糧源及穩定糧價,以確保稻米完全自給自足仍為政府努力之目標。政府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設置糧食平準基金。
(二)訂定稻穀保證價格辦理收購。
(三)輔導農會以高於市價收購農民餘糧。
(四)貸放免息米穀生產貸款。
政府為維持合理穀價水準,維護農民利益,除仍繼續維持現行收購方式,加強輔導政策是如何執行稻穀產銷計畫,鼓勵水田轉作其他作物,使稻作生產量除政府安全存糧及調節供應所需之外,不要有過剩稻米,以免白米外銷之虧損,增加政府之負擔。
不知行政院一方面在維護農民收益,又要減少糧食平準基金之虧損,而又不使稻穀產量過剩,不知有何積極性的措施?
行政院院長孫運璿:
這些年來,我們為了穩定農產價格,保障農民收益,在政府預算上列了三百零八億元平準基金,設立以來,計虧損一百一十七億元,稻米平準基金虧損之主因,乃國外稻米價格比國內低,每公斤便宜十元左右,因此我們外銷稻米賠錢,但我們又不能不收購,否則米價下跌,將損及農民收益,而收購後用不完,不賣也會變壞,因此縱然價賤,仍須賣掉,因此有了虧損。
其次,過去糧食局秋季低價收買,春時高價出售,農民吃虧,近年來政府為保障農民收益,我們未如此做,全力想盡辦法維持稻米產地價格不要太低。此均為照顧農民,保障其利益但是我們不能長久如此虧損下去。今後我們將力求稻米生產能配合自己實際需要。
但如此做,勢必有五萬多公頃稻田須轉作其他農作物,現在預計有二萬公頃可以轉作甘蔗,其他二、三萬公頃尚須想辦法幫助農民轉作別的作物。對稻農轉作實施貼補,是萬不得已的辦法,我們還須用其他方法輔助農民轉作,但無論如何,在輔導轉作期間,不論稻米產銷如何不理論,為維持產地價格在生產成本以上,政府不會也不應放棄收購政策。縱然財政上有重大犧牲,也不會輕言放棄。
至於今後長期作法,必須加強農業研究發展,改善經營管理,改進或引進新品種及高價值的經濟作物,我們不能一定要農民轉作雜糧,因為我們無法使雜糧價格高於生產成本,因為雜糧只能用做飼料,如其價格提高,養豬等畜牧業成本就會高,農民仍是吃虧的。
因此由長期觀點而言,我們還是要想辦法提高農業勞動生產力及土地生產力,使生產成本降低。長期使消費者購買高價格農產品,實非應有之政策,政府應有之政策乃在想辦法幫助我們的農民,助其機械化、企業化經營,改進產銷制度,引進新的品種新的作物,一方面減低成本,一方面提高價格,這才是我們應走的方向,而不應長期靠補貼政策來解決。
土地增值稅的商榷
林聯輝委員:
為提高投資意願,似應採不同稅制政策:凡短期內投機性之空地買賣,對國家社會不產生實質利益,應加課重稅,以資遏阻;但對長期投資,配合都市建設及興建國民住宅之需要,建售房屋者,因其長期積壓資金,且須負擁鉅額之利息,應給予享有減免稅負之優惠待遇。
在目前投資意願普遍低落之時,獎勵一般營利事業以其多餘之閒置土地興建房屋,除可平衡房屋供需,有助紓解國民居住之嚴重問題,且可長期穩定房屋價格,有間接穩定物價之作用,並可使其他相關生存事業隨之復甦。
據悉政府擬議修正增值稅法,主張對一般營利事業之出售建築房地,按實際售價課征其土地增值稅。依照現行稅法規定,一般營利事業於出售房地,除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尚須另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構成雙重之稅負。但個人出售房地,僅須按土地公告現值繳納增值稅,並無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負擔,使相同性質之交易行為,產生不同之稅負,實有失公平。故應擬訂獎勵辦法,對出售建築房地,一般營利事業與個人應同樣按土地公告現值繳納增值稅,並免除一般營利事業另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公平公允之原則。
財政部長徐立德:
事實上我政府現行土地政策就是要以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手段來達到土地漲價歸公及促進土地充份有效實施的效果。但是不可諱言的,基於我國當前法令上以及實際執行上的缺失,土地投機及因土地投機而獲取暴利的情形相當嚴重,這就我國平均社會財富及社會風氣都有不良的影響。
內政部以及財政部有鑒及此,特由就土地增值稅而言,現階段所決定的政策是:
一、儘量使土地公告現值與市價接近。
二、將土地之漲價歸公因過去按倍數累計改為按金額累計。另為杜絕土地細分投機逃稅,同一地主在同一年內以細分土地出售時,則應予合併累進課徵。
三、一般個人土地買賣,原則上仍以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但對營利事業與個人間土地買賣,則按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此一擬議主要是基於現行稅法是以公告現值為基礎對土地買賣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有發現利用稅法,公司之間的買賣,透過個人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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