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稅的負擔是累進的(progressive),它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principleofability-to-pay),具有平均財富的功能;而間接稅的負擔是累退的(regressive),它將加重中、低所得者的財政負擔,降低其消費水準,造成偏頗失平的現象。當資本主義成熟後,經濟先進國家的財富有集中的趨勢,為避免資本的過度集中,政府儘量提高直接稅在稅收中的比重,用高度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重課高所得階層,以達成其調整財富分配的目的。
其次,現代「福利國家」為實行社會安定制度,大量增加社會福利經費。財政的需要擴大,勢必要增加稅收,為避免增課的租稅由享受社會福利的平民自行負擔,自須依賴累進的直接稅,以達成其「有些人為旁人付稅」(someonepayforothers)的目的。
此所以經濟先進國家的租稅結構,莫不倚重直接稅、而降低間接稅,像美、英、瑞典、挪威、西德、荷蘭、比利時等國(歐洲共同市場中法、意兩國其直接稅比重約為四○%除外),在租稅總收入中,大致直接稅佔七五%左右,而間接稅僅佔百分之二、三十。
反之,經濟落後國家,基於經濟社會組織的不同、國民所得的低落、以及稅務行政的缺乏效率,其租稅結構自不得不過分依賴間接稅,直接稅比重多屬偏低,這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但隨看經濟的發展、國民所得的提高、社會的進步以及稅制的改革,經濟落後國家也會逐步改善其租稅結構,提高直接稅比重的。
所得稅稽征很努力
近二十餘年來,我國對租稅結構的改善,不遺餘力,執政黨十全大會並明白宣告,以「建立直接稅為中心的賦稅制度」作為政策性目標。
回憶民國三十九年,政府遷臺伊始,其時直接稅(包括所得稅、遺產稅、礦區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田賦、房屋稅、及契稅)收入,佔各級政府稅捐及公賣利益收入的一七•四%,間接稅(包括關稅、貨物稅、印花稅、營業稅、港工捐、鹽稅、證券交易稅、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娛樂稅、筵席稅、及公賣利益)收入高據八二•六%。從民國四十年度到六十年度,國內間接稅佔總稅收的比重常在七五%左右,而直接稅比重則在二五%以下。
從民國五十七年以來,直接稅收入才有緩慢上升的趨勢,直到六十六年度直接稅收入首次打破三○%大關,(達到三一•一%),六十九年度直接稅佔總收入已提高為三二•六%。近幾年直接稅比重能以較大幅度提高的原因,與加強所得稅稽征的努力有關,其中尤以綜合所得稅最為顯著。
財政部在今年國建會經濟組財金小組提出報告指出,若與先進國家比較,我們的租稅結構顯得較為落後,因為租稅收入過份依賴間接稅。從財政觀點看,這是稅制缺乏彈性;從社會觀點看,是全盤稅負不盡理想;從經濟觀點看,也形成對產業發展的束縛和障礙。財政部並表示,今後將整頓、簡化間接稅,並增加直接稅的比重,建立以直接稅為主的租稅制度。按照其構想,希望在民國七十年代初期,三級政府的租稅收入中,直接稅比重將增加到三五%左右,間接稅的比重則降低到六五%上下。
加重中低所得負擔
對於財政當局「建立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之構想與抱負,筆者完全贊同,並深表欽佩之意。但這裡必須具備一個先決條件,那就是如上所述直接稅的負擔應該是累進的,要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反之,假使直接稅的負擔也是累退的,則提高直接稅在總稅收中的此重,對租稅結構的改善無濟於事,甚至還有加重中、低所得考財政負擔的反效果。
一般說來,各國財政之重視建立直接稅制,不外乎由於直接稅不易轉嫁,對社會財富具有很大的重分配效果,尤以累進稅率的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為然,蓋因其稅負與所得大小,以及財富多寡有直接關聯,從而,是達成平均社會財富最有效的手段。
然則,我國的直接稅是否具備此項功能?其負擔是否累進的呢?實在令人發生懷疑。
根據六十七年六月出版,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專題選刊(十三),由游坤敏教授撰寫的「我國財政收支的所得重分配效果」一文,曾對我國租稅負擔從事一項實證研究,發現我國六十四年財政收入之每戶平均有效稅率百分比如下:五萬元以下家庭,直接稅為一三•七七,間接稅為五九•二七,總計七三•○四;五萬元至十萬元家庭,直接稅為九•○二,間接稅為三六•四六,總計四五•四八;十萬至十五萬元家庭,直接稅為九•三一,間接稅為三一•九四,總計四一•二五;十五萬至二十萬元家庭,直接稅為九•四六,間接稅為三○•一九,總計三九•六五;二十萬至二十五萬元家庭,直接稅為九•○九,間接稅為二八•三二,總計三七•四一;二十五萬至三十萬元家庭,直接稅為九•一○,間接稅為二七•七三,總計三六•八三;三十萬至五十萬元家庭,直接稅為九•一七,間接稅為二二•八二,總計三一•九九;五十萬元以上家庭,直接稅為九•六六,間接稅為二○•○六,總計二九•七二。(註)
成累退現象
從以上資料,可以發現我國租稅總負擔,隨家庭所得之增加,其有效稅率成累退的現象,其中尤以低所得家庭的累退程度最大。例如年所得在十五萬元以下的三個低所得家庭級距,其平均有效稅率高達五三•二六%;而年所得在十五萬元至三十稅元的三個中所得家庭級距,其平均有效稅率為三四•六三%;至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及五十萬元以上兩個高所得家庭級距,其平均有效稅率三○•八五%。其中間接稅之有累退性(例如最低所得家庭為五九•二七%,而最高所得家庭為二○•○六%),固無論矣;但直接稅也出現累退的現象(例如最低所得家庭為一三•七七%,而最高家庭卻祇有九•六六%),卻出人意料。
假如游文對六十四年我國租稅負擔的實證研究,有其可靠性,則這幾年來各級所得家庭的總稅負之累退現象,祇會加重,而各級所得家庭的直接稅之累退現象,也決不會有所減輕。
筆者敢於下此推斷,所依據的理由有三:第一、在間接稅改進方面,政府所採取的,類多是消極性措施,諸如廢止無關稅收宏旨的鹽稅;刪除若干印花稅目;在和美國關稅談判的壓力下,六十八年降低了少數稅收不多的進口稅稅率,並取消關稅按CIF完稅價格附加二○%中的五%(本來預計四年內取消五%,而六十九年又告停止);六十七、八兩年因進口旺盛,關稅成長率劇增為二五%與三三•八%左右,關稅收入佔總稅收的此例始終保持在二五%左右;貨物稅為配合關稅的按內銷比例課稅、出口不再退稅的簡化程序,其紗絲類推免徵貨物稅,卻開徵了新的電器、鋼琴等貨物稅,並提高一些原有電器品的稅率,「失之東隅,收之桑榆」,貨物稅收入不減反增;名義上停徵了筵席稅,實際是增加了餐飲業的營業稅。
負擔多歸薪資稅
第二、在直接稅方面,近幾年大幅度提高所得稅稅收(其稅收成長率為各稅之冠),而其負擔又多歸宿到薪資所得與低所得家庭,從薪資所得申報額佔所得稅總申報的比例,六十七年達七六%,六十八年更升高為八○•一六%,而同年營利所得佔五•五五%,利息所得佔四•三%,執行業務所得佔一•二五%,租賃所得佔○•九九%,可以看出其端倪;至於累進程度最大,真正由富人負擔的遺產稅、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等,財政當局卻未著力改進,其稅收始終不見起色,從民國五十七年至六十八年,遺產稅贈與稅二者合計,佔總稅收入的比例始終徘徊在○•一五%至○•二%之間,而土地增值稅十二年來也不過由三%升高至七%左右而已;但十二年來地價上漲何啻百倍!
第三、我國財政收支的絕對數值,每年都有大幅度的增加,其佔國民生產毛額的比例,從民國五十七年的二二•四%,逐年調升至六十九年的三○•八%,十二年來共計增加八•四%,倘若直接稅的負擔是累進的,國民總稅負的提高,促使富人多盡納稅義務,這是可喜的現象,也有利於租稅結構的改善;但如上所述,我國直接稅還出現累退的結果,總稅負的提高是否會更加重低所得納稅人的負擔呢?!
提高直接稅無濟於事
本於以上了解,所以在去年國建會經濟組其次研討會中,當財政部賦稅署金署長唯信報告近年直接稅比重提高,已改善我國租稅結構時,筆者就記憶所及,說明根據某項實證研究所得結果,直接稅比重的提高對租稅結構的改善無濟於事。
當時輪值主席的財政部張部長繼正似乎不予置信,詢問金署長曾否見及此項資料,金署長答覆不知道,張部長未再詢問筆者,我也不便冒然越俎代庖了。現在事隔一年又三個月,希望張部長有機會閱及本文,以釋其心中疑團。
總之,在直接稅負擔是累退的現狀下,增加總稅收佔國民生產毛額的比例,或是提高直接稅的比重,祇會產生使租稅結構更為惡化的結果。
財政當局今後應該致力的,是如何去改善直接稅的分配狀況,使它真能像其他國家那樣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具有平均財富的功能,則「建立以直接稅為中心賦稅制度」,才能顯出其財政收入之外的社會意義。
(註)本段所舉數字,係根據游文第十頁表二「民國六十四年財政收入之每戶平均有效稅率」所列各稅數字,由筆者歸納為直接稅與間接稅兩類,加計彙總而得。游文僅依據各項統計資料,說明直接稅的累退現象,並未進一步研究何以會導致此一結果。筆者本文試為解釋,也是浮光掠影的,希望財政部賦稅署或稅制會,能步游教授的後塵,繼續深入研究此一問題。
(陳文龍現任中興大學財稅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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