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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向中央爭權

財政收入的重新劃分是不可避免的。各級政府總收入是一大碗水,反正大家都取給於此,不必把它先舀進中央的碗裡,再舀出來給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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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二日選舉後,有七個縣的選民選擇了非執政黨的縣長。毫無疑義,這些新選的非執政黨地方首長必定會爭取較大的行政權力。執政黨若靳而不予,勢必引發極劇烈的中央與地方對立。對立的結果若是七個大縣同時起而抗爭,中央絕無堅持不讓的可能。在那樣的形勢下讓步,等於是鼓勵選民下次更傾向於反對黨。所以,這個問題非由執政黨搶先主動解決不可。

 

<span class=’Doc’>地方自治意義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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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坦白的說,現在中央(包括省級)政府的集權程度之高,已使得地方自治的意義全失。今天的縣長不能指揮警察,不能插手財政,不能過問境內的省、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的任何事務。

 更重要的是,政府制訂的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劃分法,將所有主要收入劃為中央(省)財源,財政上縣市政府完全依賴中央(省)的撥款。這樣的劃分雖然可以提高中央(省)的權威,使縣市政府非常依賴中央(省),在政治上形成「強幹弱枝」的效果,但是,當反對陣營挾如此的選舉聲勢而來時候,新選上的七個位縣長勢必以強勢民意為背景,要求改變。堅持不允,只有給人以口實,更增加執政黨下次選舉的負數。

 平心而論,既實施「自治」,而把縣長的權力限制在如此狹小的空間,絕非長治久安之計。現代民主國家絕沒有任何中央(省)政府要過問地方政府一個辦事員的任免。這樣程度的中央集權,不管用什理由辯護,都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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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地方政府和中央(省)爭權的焦點勢必集中於警察的指揮權、警察局長的同意權甚至於任免權;還有財政收支劃分的修訂,讓縣市財政能夠獨立、財政局長及稅捐主管的同意權甚至任免權,及縣政府在縣議會同意下自行徵稅;有關於警察及財政這兩大端是焦點所在,其他可能都不是要點。

 在此二大端之中,中央(省)可能讓步的大概是在財稅方面,在警務方面可能引發對峙的意見。為化解這極具爭議的局面,個人的看法是:

 財政收入的重新劃分是不可避免的。各級政府總收入是一大碗水,反正大家都取給於此,不必把它先舀進中央(省)的碗再舀出來給縣市。同時地方財政與稅捐機關應該要受縣市長的督導指揮,甚至任免權也應該授予地方首長,經上級政府同意任命。

 

<span class=’Doc’>不可失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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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警察的指揮權及警務人員,包括地方警察首長的任免權,可能在今天實際形勢下,無法全部授予地方政府首長。但是今天地方首長完全不能過問警務的狀況也非常態。在大陸上,過去縣長是完全有權指揮警察及任免警察人員的,堅持現狀,只有強化民間將對警察的不良印象歸責於中央政府,形成未來極大的政治負數。為政府計,應該把警察的指揮權有限度地授予縣市長,並授予縣市長以警察首長任命的同意權,以及請求調免權。地方首長兼具警務人員的考核與任免的同意權之後,也可為政府分謗,不能把今天治安敗壞、治安人員形象不佳的政治責任完全記在執政黨的帳上。

 這些步驟不主動採取而欲等到民選縣市長抗爭激烈時再讓步,便失去先機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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