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銀行危機的形成過程是︰「慢慢惡化」,而後「突然暴發」。
一九八○年以前,美國銀行業面對的是一個坐收利潤的賣方巿場。銀行家們的經營準則是去建立一些穩定的收入來源,以賺取足夠支付開銷及合理投資利潤的利息收入。他們將大部份的投資平均花在各個部門––不論賺賠,一律互通有無。雖然個人汽車、房屋貸款的風險性與借錢給巴西政府大不相同,他們卻以同樣的資本來承擔所有的風險。
<span class=’Doc’>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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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雜燴型」銀行其實是法令環境下的產物。其中尤以四大法案最為重要(一九二七年的McFadden Act、一九三三年的Glass-Steagall Act、一九五六年及七○年的Bank-Holding Company Act)。這些金融法令限制了銀行間的競爭、給予銀行極大競爭優勢以對抗其他金融機構,並迫使民眾選擇銀行以獲得某些重要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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