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傳播事業一向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傳播法規跟不上時代,形同虛設;頻道的擁有及使用權,一直在政府的黑箱操控之中,現有的電子傳播媒體弊端叢生,傳播文化粗劣貧瘠、不堪檢驗。
在現存傳播生態已混亂無章的狀況下,有線電視系統與公共電視台又以急就章的方式通過法案的起草與討論,希望可以儘速加入這個混局。它們將會使一個紊亂不公的傳播環境,益發地不可收拾。
從廣播、三台、公視、有線、衛星,到報紙、出版……,傳播事務已很快地發展成一項重要而範圍龐大的公共事務部門,而政府機關卻缺乏專責機構。不僅在行政部門,長期地讓應該單純做為政府發言人的新聞局,管理著它不該管、也管不來的媒介文化事務;在立法機關,亦無專職監督傳播事務的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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