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與南韓的大財閥相比,台灣的集團企業或許在規模上相形見絀,不過,近年來台灣集團企業所佔的比重,已有日漸增加的趨勢。今年《天下雜誌》五十大集團的調查,就發現去年五十大集團的營收,已經上升到國民生產毛額的一半左右,而前年只有四成,增幅不小。這是可喜或可憂的發展?如何看待集團企業的角色?
這問題,可以從動態與靜態兩種角度來分析,動態牽涉到成長,亦即集團企業是否有利於經濟成長;靜態角度則是有關集團企業是否會造成或加強壟斷,導致公平與效率的問題。
靠財團追趕成長
美國經濟學者亞士丹(A.H. Amsden)是研究東亞經濟成長的權威,對南韓著力尤深。她認為到了二十世紀後半,落後國與先進國的科技距離,已經大到後來者無法跳躍趕上,因此必須先進行學習。她更認為,南韓財閥式的組織結構,其實就追趕而言,是一項不錯的制度創新。當南韓政府要財閥投資進入一些高風險的新產業時,集團的形式不單可以分散風險、進行長期投資,稀有的經營管理人力資源,也可以有效率地分配。這是從動態發展的角度,來看集團企業「可能」發揮的功能。
從靜態角度考量壟斷問題,多集中在個別市場的結構問題上,譬如在自由化之前,國家讓中油壟斷台灣油品市場之類。一般而言,資本密集產業的廠商規模大而數目少,要評估壟斷情況就要衡量企業規模的大小,有多少可歸因於必要的經濟規模,而有多少來自壟斷力量的運用。
不過,集團企業的問題又與一般的壟斷情況不同。集團企業通常會「跨」產業,並且跨很多互不相關的產業,未必牽涉到單一市場的壟斷,因此在傳統的公平交易法中難以找到對集團企業的規範。
妨礙公平競爭
集團企業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可能性當然存在,其中包括譬如交叉補貼,以既有的傳統產業企業的資源,來補貼集團進入新興產業的努力。同時集團之間默契式的聯合行為(如互不侵犯的默契),也會隨著集團數目的增加而可能性升高,因為集團之間的接觸點會隨著增加。不過,最重要的還是集團企業造成經濟力量集中,而這力量常轉為政治力量,集團可以集中資源去經營政商關係、進行遊說活動,來支持集團中的成員、爭取集團利益並搶奪拓展領域的機會。
就南韓的情況而言,亞士丹認為,南韓大財閥就成長而言是成功的制度革新,不過近日來對南韓財閥的批評日增,是因為他們已經大到可以不配合政府產業政策,壟斷面的影響比推動成長的角色,更引人注意。
台灣的情形不同於南韓,在台灣早期推動重化工業時,主要任務的承擔者不是財團,而是公營事業。私營財團主要經營國內市場,並沒有在重要產業擔當社會化投資風險的功能,直到近年來高科技產業興起,台灣才出現以外銷為主的財團。
同樣以動態成長之正面貢獻,以及靜態壟斷之負面影響兩方面來分析。台灣的集團企業,除了近來新興的高科技財團之外,其他集團在過去就動態成長方面,所擔任的積極角色其實相當有限,反而近年來一些財團經營政商關係不遺餘力,更使人印象深刻,因此正負影響兩者衡量起來,負面部分當然就顯得突出了。
(作者為中研院社科所研究員兼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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