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高雄市長吳敦義最近公開批評司法,指稱國內司法案件「一審依法,二審減半,三審無罪」,多少代表了一般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院長對此有何看法?
答:「一審依法、二審減半,三審無罪」的說法,是因為我們在訴訟制度上,檢察官的功能和法官不一樣,檢察官偵查的結果,認為有犯罪的嫌疑,就可以提起公訴。但是法院不一樣,法院調查的結果要證明犯罪,才能宣告有罪。
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的時候,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宣告比一審更重的罪,除非上訴是檢察官為當事人的不利益而上訴。不然的話,一審判多少徒刑,二審不能判更重,所以二審一定是比較輕的。三審通常是法律審,和量刑沒有什麼關係,但是法律規定,一、二審沒有宣告緩刑,三審可以宣告緩刑,也是比較輕。這是為被告的利益,制度上的設計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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