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的眾議院於今年八月以三○五票對一一七票通過一個電子傳播法案,大幅放寬了長程與短程電話公司的競爭範圍,同時也對有線電視與無線電廣播的限制,大大地鬆綁,促使其競爭,以實現美國真正自由市場的基本理想。
美國的傳播企業,包括電影、電視、廣播、電話與有線電視等等,早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共和黨在國會改選獲勝時,即已開始遊說國會要求改變有關電子傳播的法律限制,尤其是三家全國性的電視網,由於有線電視的頻道逐漸增加,更有電子高速公路(Electronic Superhighway)的發展,使其收視率和廣告收入減少,在競爭上失去優勢,主要障礙便是受到「傳送公司」(Distribution Companies)不得兼有製作公司的限制,反之亦然。而在新興起的有線電視界,卻沒有受到這種限制。如「時代華納公司」,自從合併之後,便同時擁有華納公司的電影和電視製作分公司,以及有線電視網(Manhattan Cable, HBO等),成為一個完整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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