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一項關係所有日本企業,甚至和日本企業有生意來往之外國廠商的法律——產品責任法(Product Liability ,又簡稱PL法)將正式生效。凡是七月份以後出廠的產品,若因商品中的缺陷,使消費者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傷害,製造或進口廠商就得負起賠償責任。
在產品責任法通過立法程序之前,消費者若要控訴某廠商製造的產品造成傷害,依據日本民法第七○九條,必須同時證明廠商在製造過程中有過失及產品缺陷和所受傷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這在法律上稱為「過失責任主義」。
但產品責任法則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立法精神,消費者只需要證明所受傷害是由該廠商製造的產品所造成即可。廠商反而必須舉證證明製造過程無過失,否則即應負賠償責任。換句話說,產品責任法將舉證責任移轉到製造廠商,大幅擴大了製造廠商應負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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