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是死的,讓活的人來解釋,就靈活多了。而如果法律和政策間,充滿了可以讓人尋找「彈性」的空間,那麼有「辦法」的人,就能從中獲取利益。
台灣高爾夫球場的管理,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申請高爾夫球場總共涉及三十六個法規和三十幾個政府機關,複雜到法務部甚至必須為這個案件特別編印法令手冊。而理論上,每多一個審核機關就多一個可能產生弊病的關卡,也愈容易在多頭馬車的管理上,出現管理的真空。一位學法律的檢察官就搖頭嘆說:「在高爾夫球場案中,你簡直看不到政府的存在。」
而政府政策搖擺不定,五年半內法條改了三次,法令管理跟不上時代,更提供高爾夫球場開發業者充足的法律彈性空間。
法務部在偵辦高爾夫球場申請案時,光是竊佔罪就讓檢察官及業者大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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