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媒體數位化,背後衍生的龐大商業價值,是現在各財團努力搶進媒體投資的最大誘因。
究竟,錢在哪�?
對內,電視公司成立新組織,組裝舊有的影視資料,可以創造另一層市場價值。
對外,所有擁有電視頻道的集團,都可以結合最新的行銷工具,向同一個消費者連剝好幾層皮。
今年一月一日,台視正式成立三個新事業單位,分別是網路事業處、行銷服務處以及視聽資料處。其中,視聽資料處就扮演著新瓶裝舊酒的角色。
政大廣電系副教授關尚仁點出,電視數位化後,所有數位處理後的資訊內容,都可以被切割,然後重組。因此,新的「資訊組裝人」(information organizer),就順勢而生。
內容再行銷 創造商業價值
以台視為例,身為台灣歷史最悠久的電視台,最大的資產就是過去幾十年的影視資料。在過去,這些舊影片多半是播過後就被鎖在片庫�。
現在,視聽資料處整合舊有的資料組與影片組,將影視資料數位化後重新整理、製作,相同的內容再編成一集,變成新的產品,可以再賣好幾次。
甚至,播放的平台也不再只限於電視,數位化的資料同樣可以在網路上播放。「就是所有東西一次生產,多工、多元、多頻使用,」關尚仁解釋。
這些再製的節目,有很多管道可以行銷。一來可以賣給海外電視台或網路公司,二來可以賣給每一位觀眾。
例如,台視將來會有戲劇資料庫、音樂資料庫、新聞資料庫,消費者可以提出尋找特定資訊的需求。或者,將來在手機上網普及之後,消費者可以由手機接收電視台發送的頭條新聞或氣象。最重要的是,這些都是付費的服務。
台視管理部經理施桓麟解釋,台視現在製作節目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三多」:多頻道、多媒體、多通路。「什麼內容都可以再行銷,有商業價值,」施桓麟解釋。
事實上,所有的媒體包括電視、報紙、雜誌、廣播等,都在做資料庫整合的工作,而如何從這些資料庫中,尋找出獲利機制,是每個媒體在積極思考的事。其中,電視的影音豐富度,居所有媒體之冠,更具有獲利的想像空間。
除了資訊組裝人的誕生,為媒體創造收益外,電視與行銷工具結合,可以完全掌握消費者,衍生出更大的利益。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電視數位化的最大特點,是可以連結網際網路,而網路最大的特點,則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消費者的上網行為、購物行為,很容易被記錄下來,形成龐大的消費者資料庫,便於企業進行資料庫行銷。
《二十一世紀行銷大趨勢》作者紐威爾(F.Newell)在他的新書《收買忠誠——網路行銷時代的顧客關係管理》中指出,現在的企業重視與客戶一對一的接觸,而擁有詳細的消費者資料庫,將可以依照消費者的特性、需求,進行一對一行銷,提高消費者的忠誠度。
在《收買忠誠》中的一段話,也許最能彰顯所謂一對一行銷的價值:「我知道你是誰。我記得你。我讓你和我進行對話。因此,我知道一些關於你的事,而這些是我的競爭者所不知道的;所以,我可以為你做一些我的競爭者做不到的事。」
對企業而言,媒體與網路科技的交集,正可以帶來無窮的獲利空間。紐威爾指出,目前看起來,最有可能引領這股風潮的,應該是互動電視的興起。
機上盒(set-top box)的世界製造大廠亞特蘭大科技(Scientific-Atlanta),目前已推出名為「Explorer 2000」的機上盒,提供消費者在電視上進行網路瀏覽、線上採購與遊戲等互動功能。而這些行為,都可以一五一十地被電視公司記錄下來,加以分析。
遠擎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黃以孟指出,客戶的資料庫可分為兩種,一種為姓名、性別、住址等靜態資料,另一種則是購買行為、媒體使用行為等動態資料。而對廠商而言,掌握動態資料是最有價值的一環,可以藉此預測消費者的購物需求,行銷產品。
衝動型購物
現在,電視幾乎是每個家庭最重要的家電之一,一旦互動電視的時代來臨,電視自然是蒐集消費者動態資料最有利的工具。
舉例來說,當你在看連續劇時,覺得女主角的衣服很不錯,你也想擁有一套,就能點選電視螢幕旁的選單,即時上線購買。
目前正在幫一家電視台進行互動電視實驗計劃,華彩軟體產業研究總監萬雲龍直指,電腦網路上的電子商務,要成功很難。「網友可以立即連上別的購物網站比價,不是最便宜的他不要。這樣一來,網路公司賺什麼?」萬雲龍解釋。
相反地,電視上的購物多屬於「衝動型購物」,成交的機率很高。萬雲龍舉例:當觀眾看到空中飛人喬丹的灌籃英姿時,螢幕旁邊適時出現一排字,「喬丹球鞋,限量兩千雙。」「球迷當然馬上就下單了,」萬雲龍說。
中視董事長鄭淑敏指出,數位寬頻的未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人真正搞懂它的商機怎麼來,這場媒體遊戲究竟要怎麼玩。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電視商務」(TV commerce)將是未來很重要的利益來源之一。
當然,有利可圖的還不止如此。
電視業者透過機上盒,記錄消費者在電視機前的所有收視、購物、遊戲、上網行為,這些資料再轉提供給廣告主,廣告主就能以有效的行銷手法,為客戶提供量身打造的產品及服務。「在不犯法的情況下,賣客戶資料會成為一筆大生意,」黃以孟直言。
允許式行銷
對企業而言,徹底掌握消費者的資料,不但可以節省行銷成本,還可以推出真正適合客戶的商品。
然而,對消費者而言,生活雖然更便利了,卻恐怕得付出隱私權一步步喪失的代價,而且還要忍受許多莫名的干擾。
黃以孟指出,為了尊重客戶的隱私權,網路時代的行銷觀念強調「允許式行銷」(permission marketing)。也就是說,當企業要利用客戶的資料作其他用途時,必須先告知客戶,取得客戶的認可之後才可以進行。
這種做法可以確保有效的行銷,又不會惹惱顧客。
不過,允許式的行銷最大的好處,還是節省企業的行銷資源,但消費者的隱私權究竟能受到多大的保護,恐怕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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