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的城市發展有一個共通規律,就是地方政府透過不斷的大規模拆遷市中心的老房子與城鄉交界的農民房,來擴大城市規模,更新城市的舊有面貌;其目的為騰出空地後,可以賣地給開發商造商品房(此即所謂的「土地財政」)。
政府之所以能夠如此強勢的拆遷老百姓的房子,除了有強大的經濟誘因外,也與大陸的所有權制度有關。大陸的所有權分為三類,分別是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以及私人所有權。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在大陸,土地在理論上若不是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就是集體所有,老百姓對土地權利的掌控非常間接。經濟學家諾斯認為:「產權是個人對他們擁有的勞動物品和服務佔有的權利,」而「佔有是法規規則、組織形式、實施行為及行為規範的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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