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用一個USB,就把公司耗費五年投入五億元的研發心血這樣帶走了,」福彥電子董事長鄧鴻吉語帶痛心地說。
福彥是國內第一家取得國際藍光協會二十六項完整授權的藍光播放器製造廠。一月初,鄧鴻吉大動作地召開記者會,公布兩名離職員工不僅違反「競業禁止」合約,更「帶槍投靠」,把福彥的藍光技術營業祕密資料全部帶到新東家。
鄧鴻吉表示,福彥陳姓前總經理與簡姓前品管課長在去年相繼離職後,不僅不理會與其簽訂二年內不得到同行業競爭對手公司任職的合約,他在事後查閱電子郵件更發現,其中陳姓前總經理更是早在離職前半個月,就已經決定要跳槽到對手公司,並指使晚他一步離職的簡姓課長在福彥內「蒐集」所有藍光營業祕密帶出公司。
鄧鴻吉原本不打算追究二人競業禁止違約,但後來發現,二人到新東家不到半年,該同業就開發出一模一樣的藍光播放機技術,「這擺明了就是偷!」鄧鴻吉忿忿地說。
雖然對手公司在福彥營業祕密外洩後,「巧合」開發出新產品,後來卡在尚無藍光協會的授權而遲遲無法量產。但福彥的營業祕密一夕間全部攤在陽光,也讓鄧鴻吉猶感芒刺在背。若他再不採取法律途徑,無法面對股東與在職同仁。
結果雖然福彥勝訴,但鄧鴻吉仍感無奈。「面子上,我好像贏了,但在裡子,我全輸了。公司花五億,判賠加起來才七十萬,情何以堪?」講話一向斯文的鄧鴻吉再度激動起來。
「通常家醜不外揚,」鄧鴻吉說,沒有人願意把自己的認人不清或管理缺失拿出來被討論。他召開記者會,是希望法律界、企業界,乃至於社會能夠重視辛苦建立的營業和研發成果。
台灣產業界面對他人營業祕密的重視程度仍然有待加強。有「台灣發明大王」稱號的鄧鴻吉直言,在他擔任顧問的十四家公司中,每一家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大家都膽顫心驚,深怕又被離職員工背叛,」他長嘆一口氣。
就在同一個月,聯發科一位楊姓離職員工跳槽到對手半導體產業後,洩漏營業祕密。法院一審判決楊姓員工有罪,並准許易科罰金二十七萬元。
短期內出現二宗原東家勝訴的案例,顯示公司與員工對資訊的擁有與保護不能再等閒視之。企業要如何從管理、契約、到事後法律訴訟,儘量面面俱到?
福彥電子董事長 鄧鴻吉
洩密與竊密 皆須嚴懲
經過這次事件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在所處的產業環境,對於營業祕密只能盡全力往防範未然下功夫。一旦遭洩漏,做任何補救與究責,都還是吃了大虧。
尤其法律規定必須舉證離職員工是否真的把前公司資料帶到新公司,這根本太困難了。這也是為什麼福彥這次只能針對競業禁止條款合約進行訴訟。
經過這次教訓後,我會採取的方式是請律師在競業禁止合約裡,加上刑事責任條款,目的是增加嚇阻作用,用制度去約束員工的行為。因為誰也無法預料未來會遇到什麼樣的誘惑。對員工一方面要信任,一方面又好像在警告,真的陷入兩難掙扎。
身為過來人,我相信內規一定要做足,然後再輔以全面性的員工教育訓練機制。沒有人是準備好的。在這次事件後,鴻海也希望我提供勝訴的資料和過程給他們參考。據我所知,它們之前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合約發生一些糾紛,被外界批評妨礙就業自由,當然也因離職員工把營業祕密帶出去吃過悶虧。
我公開談這次訴訟後,很多人遇到我就有說不完的營業祕密外洩經驗。大家共同心聲是,防不勝防。一位塑膠業老闆分享,他在公司內設計一套監控軟體,在何時拷貝了資料都會有紀錄。這或許也是個方法。但面對有心竊取的人,只要透過第三者(白手套)帶出、給另外一家公司,還是很難防堵。
我會建議不只偷商業機密的人要被懲罰,買的人也該被懲罰。我站在業界的角度期許,台灣既然以創新的王國自豪,政府就更應該拿出魄力,站在保護企業的角度,用法律嚴懲。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章忠信
時時提醒 保密條款效力
在營業祕密保護方面,公司人員進與出,都必須有一套標準做法。台灣這幾年高科技產業發展蓬勃, 產業間常見人員流動。公司不僅在聘任新員工時必須簽訂保密條款,在員工離職時也必須提醒他曾簽的保密條款。
就聘新員工而言,要知道他從哪裡來?在哪家公司曾經參與了什麼計劃?也必須讓新進員工了解公司立場,期待員工發揮專業,而不是利用前雇主的營業祕密。如果標準程序沒有做好,不管是「帶槍投靠」、還是「臥底」,對公司都不好。帶槍投靠可能會讓公司未來面臨法律問題。
員工離職時,也要讓員工了解他參與的計劃簽了什麼保密條款,不能夠帶到新公司。公司在員工離開前,也要負起再提醒的責任。
以保密條款而言,一些公司還會針對不同的專案、再簽署一份專案保密合約,確保每種情況都能控管營業祕密的流出。所以,保密條款是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進行。
針對離職員工的新任公司,原公司可以發文,表示杜絕營業祕密被洩漏的決心。首先讓對方了解,離職員工不是被派去臥底,同時提醒對方,不要侵犯營業祕密。為避免將來的爭議,先把情況講清楚。
平時員工教育訓練也相當重要。現在公司資訊管理下,企業很容易追查員工在職期間通訊與使用電腦資訊的痕跡,企業可以讓員工先知道,為了整體利益,公司會有效管理員工的資訊。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世杰、羅名威分散營業機密洩漏風險
在營業祕密的保護上,企業有兩種做法。一種是法律措施,包含保密條款以及競業禁止條款,另一種是公司內部的管理。
公司內部管理可能是工作場所談話規定,也可能是研發團隊的安排。譬如,一項技術分成五部分,每個人負責不同的區塊,避免資訊過度集中,分散祕密風險。
企業經營很難做到百分之百監控。監控過於嚴密,做事綁手綁腳。因此,法律措施更加重要。
首先,企業要先確認要保護的機密是什麼,並且針對這項祕密可能會被洩漏的情況、設定管控流程。例如,哪份資料要哪種權限的人才可以看到。大部分的公司沒有設權限,一定權限以上的員工可以看到很多資訊,但這其實陷入一個迷思,並不是愈高階的員工就愈不會洩密。我建議權限分級制是一種較好的管理方式。
營業祕密的保護必須由三方做起,包含舊雇主、員工以及新雇主。保護營業祕密最終的目標,就是為了建立產業秩序。新舊雇主都要有共識,新雇主也會變成舊雇主。今天你拿了別人的營業祕密,等你成為舊雇主時,你的營業祕密也很有可能會被別人拿去。
一般而言,企業有幾種處理方式。譬如,一年讓員工上一次課,了解營業祕密是什麼、在自己的領域要怎麼保護,並讓他們有Q&A或部門諮商機會。這種安排也讓公司在日後營業祕密被盜用時,說服法官,確實已讓員工瞭解營業祕密的重要性。
關於營業祕密的法律手段有民事和刑事兩種,根據案件的證據還有類型,有不同交互運用的方式。
營業祕密案件的特色就是犯罪證據極難掌握,管道又多。員工可以拿走,不代表他可以給出去,要證明拿走已經很難,要證明給出去更難,何況是要證明競爭者確實拿來用。
雖然舉證很困難,但只要掌握一點點證據,就可以先跟檢察官提起告訴,說服檢察官案子有更多犯罪證據,對證據做保全動作。
可惜的是,台灣目前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制度,要求被告把所有可能成為證據的東西交出來。在蒐證制度不夠嚴密,也造成法律責任不夠強,產業秩序因此愈混亂。檢察官或法官應該在台灣的營業祕密案件判定時,不要過於同情離職員工,更應該要重視產業秩序的建立。
聚焦產業新知、管理心法,企業轉型再成長的必備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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