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金融海嘯,全球企業利潤都大縮水,我建議你們可以把二套帳(財務帳與稅務帳)的差異一次打掉,」大陸當地的會計師建議某東莞台商。
為了公司未來上市的計劃,這家在東莞從事製造業的台商負責人也認為很合理,反正金融海嘯,是很好的機會和理由消彌帳差,也就同意順勢把二帳間的存貨差異問題一次打掉。
這一打,原本每年小賺的獲利,一下子變為虧損五千多萬人民幣,虧損過大,加上這間台商公司的進出貨中,還有高達八○%都是關係人交易,立刻引來大陸稅局的關心。
一被盯上,接下來就是近半年的的夢靨。
稅局請公司提出移轉訂價報告(大陸稱同期資料),但提出的報告書被刻意刁難,來來回回修改了三十多次,即使已經往上調整利潤率到合理區間,卻仍被挑剔未達全理區間的中位數以上,要求再往上調整利潤,歷經五個多月的查核,公司最後還是乖乖繳了九十多萬人民幣(四百多萬台幣)的稅額。
企業大嘆,不僅沒達到原意,還耗費大量人力及精力應付稅局,最後仍被要求補稅。
近來,兩岸查稅的力道愈來愈強,在愈趨嚴格的移轉訂價查核下,哪些情況下,會被列為查核的重點對象?到目前為止,兩岸的移轉訂價查核,結局幾乎都是必須補稅,沒有例外。
因此,企業該如何及早進行全球合理的租稅規劃,以避免成為全球搶稅潮下的輸家?
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張豐淦、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會計師林淑怡
調整利潤結構 務必溫和漸進
採訪整理/黃靖萱
這個被查核的案例,是公司的利潤率突然不合理的過低,才被查到。因為稅局挑選企業,大多是例外管理,有特殊狀況,立即會跳出來被查核。所以一般在做帳務調整時,我們會建議一定是要用循序漸進的方法,調整不能太過於激烈。
此外,移轉訂價查核的重點,還有和同業、負擔相同功能的企業相比,利潤率低於合理區間的,較容易被列為查核對象。
而關係人交易愈多的企業,一定也愈容易被查。實務上,如果交易透過沒有實質功能的中間公司,例如將過多的利潤留在免稅天堂的公司、境外控股公司、境外貿易公司,也很容易被查到。
當初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台灣很多公司都設有境外控股公司去投資大陸,但原意並不是要企業將貿易利潤留在那。就是投資透過境外公司,但交易不透過境外公司。
如果中間的境外公司是香港,確實有兩岸的貿易及經濟活動在香港進行,例如有倉庫,也有人員負責台灣、大陸以外地區的轉運,本來就該在香港留有合理利潤。但是,不需要將利潤留在沒有實質功能的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等地公司,透過境外公司避稅來降低稅負,風險很高。因為各國都在搶稅,眼看一塊肥肉在境外,大陸、台灣都想要。
企業要做租稅規劃的合理配置,集團裡每個企業,要明確定位其在供應鏈上的功能,接著分配合理利潤,若在大陸的公司只有生產,就要分配生產該有的合理利潤給這公司,否則很容易被查核。
我們在大陸碰過一個案例,在查稅過程中,企業告訴稅局人員,他們的大陸公司只做生產。當稅局人員到工廠查核,卻發現有研發、業務的配置,其實研發是為了未來的產品開發,過去並沒有。但當稅局人員問研發主管時,為了突顯研發的重要,研發主管就說公司配置了多少人、這裡擔負有研發功能。這就產生了衝突,因為功能多了,例如有研發,就有附加價值,或是能因此收取技術服務或權利金等,利潤該比純製造公司高,就很容易因此被稅局往上調整利潤。
曾有客戶在稅局已來關注,要求提供資料,心態還是,「反正我關係好,稅局只是問問而已」,即使來了二次,都沒理會。等稅局人員第三次來到公司,已經是幫他們分析好母公司、子公司的功能定位是什麼,利潤分配裡應有多少要放在大陸。
當正式訴諸書面,企業想要再調整利潤就很難了。應該在稅局人員第一次提出要求時,就提早蒐集資料提供、說明,才有協議的空間。
大陸現在稅率二五%,相對高,有的企業開始想把利潤移到別的地區。有很多客戶問我們,該不該把利潤挪回稅率降到一七%的台灣,我會建議還是要合理,除非把大陸公司的功能也搬移,例如研發搬回台灣,能合理解釋,才能降低大陸的利潤。
企業要做事前規劃,有集團的全貌,不是稅務機關找上門時,才發現有問題。
我服務的一個製造業外商公司,每年都會和我們事務所的亞太區各國負責會計師分別見面,做一整年的預算會議及移轉訂價規劃。他會先問去年狀況,例如調了某個利潤,是否有被稅局挑戰,接著把新一年度的預算攤開,說明今年全球的利潤多少,台灣分配的利潤又是多少,有沒有任何問題。
將移轉訂價的租稅規劃,在公司做年度預算時,即同時敲定,及早將各國利潤配置妥當,才能降低未來稅負被大幅調整的風險。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稅務執業會計師周釧培
透過第三地 將利潤拿回台灣
採訪整理/黃靖萱
今年七月,大陸發佈323號文,稅務系統將在全國展開「移轉訂價報告」準備情況的抽查。在十月底前,要求地方稅局上報,哪些公司該編制報告,哪些公司到現在還沒編制,沒有編制報告的,就被列入查核重點。而已編制的移轉訂價報告,則要區分質量,分較好、一般、較差、很差四個等級,被列入很差,即資訊提供很不齊全的,也會列入查核重點。另外,台灣國稅局現在也是頻頻對企業發出輔導函,查核力道加重。
查核的重點,歸納就是利潤結構出問題的企業。例如台灣總部具研發功能,但在台灣的利潤卻特別偏低。或營業利潤較前幾年嚴重下降,但損益表裡,以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收益卻相當大的企業。
意思是,若台灣公司的利潤率為五%,而由大陸等海外子公司以權益法認列回台灣的利潤率是一五%,看起來報表上有二○%的利潤,但稅局卻吃不到。因為權益法認列的收益是未實現的,要等將來盈餘匯回後才需繳稅。因此,稅局會認為企業可能蓄意將利潤留在海外。
即使不是故意將利潤留在海外,而是交易造成的事實,例如貨品由大陸子公司生產後,銷售給境外公司,再銷售給最終客戶,交易都在海外,自然利潤不會回到台灣。但是以租稅公平角度來看,台灣仍有相當多的人力投入,負擔決策、研發、財務、人事、資訊等功能,而利潤全都在大陸,台灣稅局當然不能接受。
通常租稅規劃有幾個思考方向,第一,跟客戶溝通將貨品利用帳流方式,銷售給境外公司後,再銷售回台灣,且由台灣銷售給最終客戶,把利潤帶回台灣。假如客戶不願意,只好透過其他方法,但都有不利的影響。
第二,假如台灣有提供技術給大陸公司,台灣母公司就能收取技術授權金,將一部份利潤放回台灣。但大陸大多數地區,都規定技術權利金最高只能支付營收的五%,台灣能收到的利潤有限。
更不利的是,這份技術授權金的合約,必須經過大陸預先審批,被認定符合營業需要才能審批通過可認列為費用,否則不准大陸公司認列為費用。但這項技術假如不符合大陸對技術的要求層次,則無特殊減免,匯款出境時,要扣繳二○%的稅。對企業來說,這筆權利金,必須雙邊繳稅。
第三,台灣公司經年累月都是在輔導大陸公司,提供生產及管理的協助,納稅局認為也應該收取管理服務費用。然而,到目前為止,在大陸迄今還沒有聽過有任何一家台資企業可以將這筆費用認列為費用的,同樣需雙邊繳稅。
所以,實務做法,通常是透過第三地,將利潤拿回台灣。比方說,貨品由大陸生產後賣給境外公司,再賣給最終客戶,那企業會在境外公司留一些利潤,再把這利潤以管理服務費的名義拿回台灣。
這裡有一個重點,境外公司從貨物交易所得到的利潤,跟付給台灣的管理服務費,一定要精準預估,要相對稱,什麼價格得到多少利潤,即使有差異,也要很微小。假如從大陸貨物交易留在境外公司的利潤有三億,匯回台灣管理服務費用一億,那多下來的二億,二邊的稅局一定會來搶這塊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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