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三年的「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案」終於在立法院上會期最後一天通過,令人欣慰的是本人長期主張之「對於金融機構及企業基於自身利益考量,所作『自願性商業行為』的損失,不應由全民來承擔,故不應賠付」,得到了社會及立委同仁普遍支持,在立院三讀前,納入修正;惟因「法不溯及既往」,若此主張能在上一屆立法院通過,相信可為納稅人省下更多錢。惟本人主張之修正條文通過之更重要意義,在於明確界定「政府動用全民納稅資源,對特定私經濟部門進行補償的原則」,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監督機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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