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週年刊

理想與目標相違的二次金改

任何違背市場機制的金改, 本身就應做為改革的對象, 建議政府在極力推動二次金改前, 應先改革不合理的金改目標 及不尊重市場機制的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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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十月,陳總統再次接受體制外「經濟顧問小組」的建議推動二次金改;第一階段的金改,在政府投注了近六千億納稅人的稅金後,雖見逾放比下降,但人民的財富亦被政府不公平的重分配,此外,十餘家的問題金融機構仍存在市場,而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亦無多建樹。惟一次金改,對台灣金融未來發展,雖無大益,但亦無大礙。
 此番二次金改,在沒有任何學理及實證支持下,政府訂出了四大金改目標;即九十四年底前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佔率逾一○%,官股金融機構數目減半;九十五年底前,國內十四家金控數目減半,且至少有一家金控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
 此原本應由市場機制決定的家數及產業結構,卻由政府蠻悍定調。迷信著大即是強,卻不知以人為減量的方式來變大的金融機構,與一路由市場競爭機制中因強而變大的金融機構,有著截然不同的競爭力。不應剝奪小金融機構的生存

 更何況實證資料顯示,各國金融機構進入規模經濟效益所需的最低規模不同,甚且在日本的經驗中,最小規模銀行的經營績效,卻高於二、三類之中大型金融機構,因此,即便在求大的過程中,政府亦不應以總量,來剝奪小型金融機構存在的機會。
 此外,我國目前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是「無力」開拓主要國際金融市場,及「不許」競逐較有競爭實力的大陸金融市場,此將使人為併購的大型金融機構,無足夠的市場可發揮其規模效益,極易導致國內形成寡佔市場,反使得國內金融市場變得更無競爭效率,且不利於市場中的弱勢者(消費者及中小企業)。
 尤其大陸金融市場可能是台灣金融業有機會追趕已開發國家金融產業水準的最後機會,主要原因在於大陸對金融商品採逐步開放,讓台灣金融機構可以自己發展較成熟且較有競爭力的金融商品與西方金融機構在大陸競爭,並隨著大陸對金融商品的逐步開放,漸進培養國際競爭力,因此,刻意排拒大陸市場而做提升競爭力的金改,效益有限。
 此外,由於政府已明訂金改期限,業者為免淪為後段班成為被消滅的對象,因此急切地先求變大以自保,而以高槓桿財務操作來進行併購,極易導致財務惡化,而使併購不但無助競爭力提升,反成業者綁架政府不敢讓大型金融機構倒閉的手段。這樣的金改有何意義?
 因此,任何違背市場機制的金改,本身就應做為改革的對象,故建議政府在極力推動二次金改前,應先改革不合理的金改目標及不尊重市場機制的思惟。(作者為政大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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