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控法的母法(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簡稱GLB法案)制定於一九九九年,其後至今幾乎每年金控家數不減反增,自二○○○年的四八三家已增至二○○四年底的六三六家;同步地,美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亦持續提升。以上這個例子,對於陳水扁總統宣示我國將在明年年底「金控減半」,「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實為一大諷刺。
二次金改的幾項「天上掉下來」的目標,自提出來後的近一年間,外界一直誤以為是總統經濟顧問小組建議的,但經過九月二十五日立法院財委會跨黨派立委接力質詢,又經過當日顧問們紛紛透過媒體表達並未參與政策決定過程之後,社會上才發現這個影響重大的政策目標居然真的不知從何而來;當然也更無從了解這些目標究竟是為何而定。
美國在GLB法案通過後,有非常多的討論及報告檢視其成效。其中有一項很重要的概念,便是雖然GLB法案打破了自一九三三年以來的Glass-Steagall法案所造成的金融分業(也就是銀行、證券、保險等分業的限制),因此建立了金融業整併的法律基礎架構,但金融業的競爭力之利基本質上並未改變。真正影響競爭力的仍是金融科技化程度之深淺、滿足客戶需求的能力,以及對於客戶年齡、收入等基本人口統計資料的掌握與拿捏。
因此,並不像我們二次金改所誤以為的「減半就是美」,美國雖然在金融業務上這幾年來有相當程度的整合,也因此帶來更低的成本,更強的競爭力,但金控家數不但是逐年增加,且有相當多小規模的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申請設立為金控公司,且營運甚佳。
舉例來說,在目前美國六百多家金控中,有四百餘家都是「小金控」,許多金控公司甚至僅有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左右的資產總額。相較於台灣十四家金控的龐大規模,例如最小的國票金控資產總值也高達新台幣兩千三百億元,為美國許多小金控的十幾倍大。美國這些小規模金控之所以能有競爭力,是因為掌握到地區或產品的獨特性之利基,尤其是掌握到小企業的客戶以及更能為客戶量身訂做的金融產品,所以規模雖小,卻能展現小而美的彈性策略之成功。
以台灣金控與美國金控的種種對照,實令人不解究竟是在什麼情況下制定出來的「金控減半」政策;更何況,金控十四家的核准設立,也只不過是三年前,亦是陳水扁總統任內的成績。昨是今非的道理何在,實應有清楚的說明。(作者為立法委員、台大財金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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