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最近感覺檢調大力打擊金融弊案,背後有政治動機。這是無稽之談。
我個人經驗觀察,十幾年前在台北地檢署當檢察官時,那時的企業掏空案損失金額,頂多一、兩千萬,後來逐步增加到四、五千萬,甚至上億元。直到四年前,我看到北檢起訴的一件掏空案,金額高達二十八億元,隔年又發生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遭掏空一百多億元。
我警覺到,金融弊案一直發生,損失金額一直增加,直覺企業運作是不是出現什麼問題。
針對公務員貪瀆的案件,檢調這五、六年來已辦得相當多,而企業貪瀆這個區塊,案件愈來愈多,影響層面愈來愈大,不但削弱國家競爭力,造成國外對台灣企業的負面觀感,更損及一般投資大眾,尤其是股民的權益。加以去年經續會共識,要求將打擊企業貪瀆,列為導正經濟秩序與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點工作,因此才有一連串偵辦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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