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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元電鍋案掀全民怒火,為什麼罵恐龍法官才是司法不公?

【獨立評論專欄】一個32元的二手電鍋,竟成為貪污依據?當大眾指責「恐龍法官」,應檢討的是全民司法識讀。

電鍋-清潔隊員-法官-恐龍法官-司法-貪污 一名北市清潔隊員將二手電鍋送給回收老婦人,竟被檢舉涉嫌貪污。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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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年司法新聞有類似金酸莓獎這種東西,我心中的第一名就是近日沸沸揚揚的32元電鍋案。這真是一則很好的司法新聞識讀教材。

故事的開始是一位盡忠職守的北市清潔隊員,在工作中發現收到的一個電鍋還堪使用,之後遇到一位做回收的老婦人,就一時同情把電鍋給了對方,不料後來卻被匿名檢舉,說他私自處理公務上持有的物品,涉及「貪污治罪條例」。

於是他趕緊自掏腰包買了新電鍋給老婦人,但最後還是被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案件一經披露就引起熱議,法院一審判決出來更是群情譁然,但隨著判決書揭曉,顯然是一宗大型翻車現場!

輿論下的恐龍法官

台灣民眾的善良,讓「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成為經典。對公共議題不冷漠是維繫社會重要的基礎,但方向一旦弄錯,往往成為洪水猛獸,更常讓承辦案件兢兢業業的第一線司法人員陷入千夫所指的窘境,這才是典型的「對司法不公」。

為何會這樣說呢?這次電鍋案經媒體報導,對於一位從事基層清潔工作的人,竟然因為一時善念就遭遇這麼嚴重的刑責,看到新聞的人無不燃起同情心,就連筆者當下也是職業病上身,立刻思考在「貪污治罪條例」的嚴刑峻罰下,有哪些可以減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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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及的法條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但宣判結果給予3個月有期徒刑,另外還有緩刑,簡單來說法官想宣示的就是:你的行為仍然有錯,畢竟被告的職務內容是從事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過程中收運的電鍋本可變賣,將所得款項轉為公有財物,或者分類整理後將零件重新利用,但被告卻將回收的電鍋拿去給了老婦人。

不過由於造成的損失輕微,所以法官已經想方設法減刑,包含「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情節輕微」,價格在5萬元以下可以減刑;再加碼認定被告符合自首條件,以及「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刑度上宛如跳樓大拍賣。況且這個刑度還有緩刑,根本不用真的發生效果。

只是沒料到法官已經這麼替被告設想,宣判當天一樣輿論炸鍋,「恐龍法官」指責之聲不絕於耳,社群上都是司法不值得信賴的批評。還有更多人認為台灣社會該看的是「情理法」而不是「法理情」,這實在不是民主法治社會該有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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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人真的存在嗎?

判決上網後,稍微一讀就覺得內心有底,也有不少法律從業人員在社群上進一步解析,所謂「老婦人」根本只是被告自己單方面的說法。如果你用「老婦人」去搜尋全國類似的判決,會驚訝怎麼像這種不依公務規定處置回收物的案件,到處都可以看到「老婦人」的身影?老婦人難道是有分身術,出現在不同地方索討回收物?

因此,這很可能是司法實務上常見的幽靈抗辯,也就是:被告自己說的情況未必存在,更接近一種訴訟上脫免責任的說詞。

例如在查獲槍枝的案件中,行為人覺得如果講出槍枝是別人寄放的,可能會讓自己看起來就沒那麼惡性重大。所以要是用「黑狗」、「槍枝」這類關鍵詞去查詢判決,也會驚覺怎麼台灣各地的法院判決都有「黑狗」給出槍枝的情節。

這也是這起電鍋判決中,為何法官沒有特意花力氣去說明這部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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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大眾不免心中升起疑問,為何辛苦承辦案件的法官寧可被誤會謾罵,也不出來澄清呢?

這是因為在司法實務中向來有「法官不語」的緊箍咒,寧可在判決公開後再接受公評,也不傾向於第一時間跳下戰場回應。

尤其從該案的法律效果來看,司法這端已經考慮到犯罪情節極為輕微,既然決定給他一個機會,對於這類小人物自己所講的「老婦人」說詞,也沒有必要再嚴厲追究真假。

借鑒德國的終止起訴

值得慶幸的是社會大眾這次迎來一波討論,「貪污治罪條例」的嚴刑峻法有其背景與立法目的,但確實會在個案中看到不合理的法律效果,甚至有立委打算提案收款5萬元以下可以免罰,不過隨即招來「公務員49999吃到飽」之譏而作罷。

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絕非根本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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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台灣可以考慮德國法制,賦予檢察官「終止起訴」的訴訟武器,在一些對公益影響極為輕微的案件中,考量給予被告重新開始的機會,選擇終止程序、不起訴,讓這種顯然欠缺追訴實益的案件不會進到司法體系。

當然法制面上還會設計制衡機制,這就可以解決類似32元電鍋案的窘境。 

(雜誌原標題為:從三十二元電鍋案 看恐龍法官的真相/責任編輯:趙珮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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