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供應鏈重組下的「前進美洲」趨勢
陳世杰所長指出,近年來在美中貿易戰、科技戰的背景下,許多台灣企業逐漸將投資觸角伸向北美。「從早期的西進中國、南進東南亞與印度,到現在的東進美洲,這其實是企業因應地緣政治與供應鏈重組壓力而做出的戰略調整。」
然而,他進一步說明:「許多企業不會第一時間就直接赴美設廠,反而先選擇從美國周邊的墨西哥或加拿大開始探索。特別是墨西哥,由於與台灣過往在中國與東南亞投資經驗相對接近,因此成為許多企業進軍美洲的第一站。」
但隨著川普政府強化邊境控管、提高出口管制與施加新一輪關稅,企業不得不進一步思考是否直接落腳美國本土。

法律風險與制度差異:不容忽視的地雷
「在美國投資,遠遠不只是把錢和設備帶進去而已」,林雋提醒,「從稅務、人才、營運,到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制度,每一項都可能影響投資成敗。」他指出,首先不得忽視的是美國的國安審查制度 CFIUS(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對於涉及敏感產業如半導體、通訊、能源或國防的外人直接投資(FDI),都可能需經過詳細審查方能取得許可。「我們觀察到過去十年,這個機制不斷進化,審查標準拉高,台灣企業投資進入這些領域時要格外謹慎。」
此外,美國的證券法令也是一大挑戰。與台灣制度及概念不同,美國原則上採登記制,即使是非公開的公司,只要涉及募資,就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或尋求適當的豁免條件,若未依法辦理,可能面臨美國證管會(SEC)的調查與處罰。
另一個企業常忽略的,是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林雋強調:「只要投資金額達門檻,交易前就需送審。若私下先啟動業務整合行為,有可能構成所謂的偷跑(Gun Jumping),可能面臨數百萬美元的罰款。」
州法差異大,非成文法國度更需專業導引
美國的法律體系由聯邦與各州組成,且體系之基礎為非成文法,與台灣的大陸法系大相逕庭。
陳世杰所長舉例說,關於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e Clause),在加州為鼓勵人才流動所以基本上幾乎是全面不能使用的,但在德州則可在合理範圍內對員工作出限制且得執行。這樣的差異若未事先了解清楚,恐怕在投資設廠用人時就容易踩到雷。他也分享,許多台灣企業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習慣先找熟識的個人律師,再透過介紹找到美國的律所。但這樣可能導致服務斷層,因為個別律師未必能全面掌握國際投資所涉及的各個層面,這正是眾達強調綜合性法律服務的原因。

善用法令,化被動為主動
陳世杰強調,企業在走向國際化時,需從三個層次建立法律風險管理的觀念:知法、遵法、用法。這三項在母國或者是熟悉的亞洲,都是偏向消極的因應;但在美國,就可以更積極的應用,比如聘請國際的專業法律團隊,以法制法,降低企業風險。
舉例來說,對於科技產業而言,專利與營業祕密的選擇策略極其關鍵。陳世杰以專利及智財律師的角度來看,若要對抗美國企業的專利訴訟,最好的方式並不是防守,而是主動出擊。如果你能取得在美國的核心專利,並在當地建立技術據點,那麼面對訴訟時,企業也可以主張對方也侵權。這樣的策略,不僅能減輕被動應訴的壓力,更可能成為談判的重要籌碼。
除了傳統的設廠與併購,林雋也分享一個特殊且成功的案例——眾達曾協助巨大捷安特集團,透過美國破產法363條的拍賣程序,成功收購美國一家知名室內自行車品牌及其技術。
「這與一般交易不同,是透過破產法院確認得標,讓企業不需承擔原公司所有債務與責任。」
林雋進一步解釋,在該程序下,若企業作為預選之出價競標者(Stalking Horse Bidder),不但能掌握標的細部資訊、設定基礎交易條件並增加勝出機率,且即使最終未得標,也能從實際得標者價金中取回相當的法律與顧問費用的補償。這一方面反映了美國破產市場的成熟與制度設計的周延,但也需要專業的法律團隊、幫助企業從中受益。
法律即投資的一環
無論是設廠、併購、募資還是專利訴訟,美國的制度與台灣有許多大相逕庭之處。陳世杰與林雋兩位法律專家都強調:「赴美投資,不僅僅是商業決策,更是法律策略的運用。」唯有在跨文化與跨法域的脈絡中,提前部署、事前尋求專業協助,企業才能安心踏上前進新大陸的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