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如果四捨五入,就是零。
這個令人不安的數字,是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停止解析」的詐騙網站中,實際拿到法院判決的比例。
「停止解析」是一個專業用語。意思是,由台網連同所有台灣的電信業者,集體屏蔽疑似詐騙網頁,讓境內民眾無法連上,以免被騙。
這明明應該是做對的事,實際上卻不「合法」。
因為「我們在用19世紀的法律,抓21世紀的犯人,」台網執行長黃勝雄不禁感嘆,「打擊網路空間犯罪,台灣現有的法律管道行不通。」
儘管政府火速修正「打詐五法」,但屏蔽高風險網站依舊沒有法源,對多數社群、電商平台廣告,依舊無法究責,科技偵查也於法無據。數位法治的落後,讓台灣的官兵在強盜背後苦苦追趕。

國際新觀念:先封鎖詐騙網站,再來追犯人
首先,國際間制裁網路犯罪的新觀念——減災重於查處,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跟上。
依照現行法律,民眾報案後,各地警局登記完筆錄,要送請檢察官查辦。
若要屏蔽,檢察官須取得相當線索,才能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判決後,再以電郵通知台網,台網才「依法有據」屏蔽這個詐騙網站。
但這實在太慢了。
儘管知道有法律爭議,但面對不斷飆高的財損金額,台網後來同意,收到刑事局、調查局、高檢署、數位發展部四個機關通報後,台網立刻停止解析,但會同步通知當事人,若有異議,刑事局須在兩天內確認,不然網站就恢復正常。
這個沒有法的辦法,今年光前5個月就屏蔽一萬多個疑似詐騙的網站。
事實上,早在歐盟2020年推「數位服務法」之前,英國法院為了制裁盜版遊戲網站,就已採取新做法。
傳統做法是去找到網域登記所在國,要求下架,但英國法院直接命令國內6大電信業者不再接取盜版網站,讓英國民眾連不上盜版遊戲網站。「網路世界犯罪,不易找到犯人,必須先降低對民眾的侵害,」黃勝雄解釋。
台灣社會就是遇到這個問題。

刑事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資通研析股股長王濟舉Meta為例,台灣詐騙廣告大宗在臉書,調取資料都要總公司同意,效率低。即使Meta配合提供投放廣告的帳號,但一查常常發現是假的。
警方想用信用卡去溯源,但平台不給,就得報請地檢署指揮,地檢署再發文給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透過司法互助給美國執法單位,才能跟當地法院聲請令狀。「詐騙案件這麼多,不可能這樣做,」王濟無力地說。
數位中介法躺平,平台僅被動配合
其次,各國正風起雲湧,要求社群、電商平台負起防詐的社會責任。但台灣只有投信投顧法,能要求下架投資詐騙廣告。其餘類型廣告,平台只有配合警方下架的「道德責任」,毫無「自主防範」的平台責任。
「對平台課責已經成國際趨勢,」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指出。
歐盟推動數位服務法,明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共同義務,平台愈大,責任愈大,包括定期公布透明度報告、定期做風險評估報告、擴大演算法透明度、賦予用戶調整演算法參數的權利等。
最新發展,9月,英國國會通過「線上安全法」,當平台無法有效遏止犯罪,違法內容一再出現,政府可限制業者的網路服務,並祭出高額罰鍰,最高可處全球年營收的一成。
澳洲也正在全盤修正「通訊傳播法」,擬比照英國立法,平台上的虛假訊息若為業者系統性疏失,可重懲業者上百萬澳幣。
而台灣,「數位中介法」還沒出NCC就胎死腹中。針對疑似詐騙網站或廣告,目前無法源依據可以屏蔽或要求移除,只能訴求官民合作。
荒謬的是,因為於法無據,平台業者只處理「經通報」須下架的「投資詐騙」廣告。但類似的廣告內容,詐騙集團還是可以一直投放,平台並不會審查,直到再收到官方下架指令。
至於其他假求職、假網拍、假公益贈書的廣告,台灣還得找別的法條禁止。
正本清源,黃銘輝認為政府要繼續推動數位中介法立法。
為了降低爭議,他建議,不妨分級監理,其中責任最重的大型線上平台,可把用戶門檻從原法案的230萬人,調高到460萬人。其次,行政部門可直接介入內容審查的範圍,要從較具社會共識的兒少性剝削影像開始,不要一次開大門。
最後是明定定期檢討機制,「各國對網路治理,都是摸著石頭過河,」黃銘輝解釋,「既然是實驗,就應該滾動檢討。」
補上科技偵查法,證據才有效
另一個亟待修補的法規漏洞,就是因為人權爭議,自法務部提出草案、至今延宕3年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這讓台灣官兵與強盜軍力極不對稱。
「犯罪者已經大幹特幹了,人家開遊艇不知開到哪裡去,你還在那邊游泳,」即使是人權律師出身,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也知道。
高檢署檢察官卓俊忠解釋,其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方本來就能運用空拍機、熱顯像、GPS、M化車等追查位置的設備來辦案。
但有些法官或律師主張,偵查方式可能侵犯人權。部份法院因此認定,這些取證方式沒有證據能力。為了統一證據力,才需要另立新法。
面對科技犯罪,急需科技偵查。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葉益發舉例,詐團常用Telegram,訊息能自動焚毀,警方即使查扣手機、拿去數位鑑識都沒用。
因此,國外早已允許在有限度的範圍內,在嫌疑犯手機植入木馬程式,取得犯罪證據。
建議解方:比照毒品立專法,納平台責任
台灣的數位法治建置曠日廢時,追不上詐團日新月異的數位轉型。有學者因而主張應比照毒品,訂定「詐欺犯罪防治專法」。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賴擁連解釋,專法可有效整合資源,加強執法力道,如果科偵法不易通過,可透過詐騙專法,限制科技偵查的用途。

另一好處是,可運用第三方警政概念,在專法納入平台責任。
賴擁連解釋,第三方警政,就是要求場域管理者負起責任。就像2016年底,郭姓女模參加W飯店的毒趴,因此喪命,法務部遂修法要求飯店、旅宿等特定營業場所,加強對持毒、吸毒者的通報責任。平台收廣告費,也該對廣告負相當責任。
上個世紀,網路的出現曾帶給人無窮希望,讓人感受自由。這是很年輕就活躍於網路治理國際組織的黃勝雄,最懷念的時光。
此次受訪,他突然說起,有一次辦研討會,會場上來了一位南部北上的農民。他哭著說,原本在網路上賣竹筍,非但沒賣掉,還突然被網友告。因為詐騙集團盜圖,謊稱賣竹筍,結果民眾下單沒收到貨,循線找上老農。
「如果你每天看到的網路都長這樣,你會相信嗎?連我都不相信,」這位每日屏蔽詐騙網站的網路先驅嘆了口氣,「網路已經失控了。」
(雜誌原標題:國際出招究責平台 台灣法律還落後/責任編輯:曹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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