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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趕不上科技 數位電視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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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台灣數位電視發展陷入停滯狀態。最大障礙,在於事關消除電視、電信業管制界線,導引未來產業發展的「廣電三法合併修正草案」、「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及「數位無線電視發展條例」,至今尚未立法實行,業者因此無法施展拳腳。

立法工作遲遲沒有進展,主要原因在於政府和業者之間,對於收費限制、必載規範、放寬電信業者經營等法規該如何修訂,沒有共識。

收費限制:「有線電視法」限制系統業者收費上限是每月每戶六百元,目前平均收費在五五○到六○○元之間,已沒有太多空間再收取數位頻道費用。因為事關消費者負擔,政府對於收費上限,至今沒有鬆動的跡象,立法委員也多半不願得罪選民,支持修法。

「必載規範」:有線電視業者是否必須播送(必載)無線電視台的數位頻道內容,也沒有共識。政府是否該強制有線電視業者免費「必載」?必載頻道是否要區分公共和商業電台節目?這些問題,事關公共和商業利益之間的平衡,目前仍有爭議。

不論是收費或必載規範,以台灣有線電視業者掌握全國超過六成收視戶來看,沒有有線電視業者的支持,數位電視將很難順利推動。

法律沒有「匯流」:目前的電視與電信業,各自受廣電三法和電信法規範,各自為政。但在科技大匯流趨勢下,傳統的產業界線愈來愈模糊,必須將相關法規整併,提供數位電視發展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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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電信法仍然限制電信業者經營數位電視,無法透過電視和電信業的良性競爭,刺激數位電視發展。同樣的,有線電視業者也抱怨有線電視法限制太多,在市場大小、收費規定上,無法和中華電信等電信業者公平競爭。

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委、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認為,所有相關法律必須一起修,要匯流,不能個別修。「就像要蓋高樓,一定要先整地,不先整地,就不可能蓋高樓,」石世豪比喻。

如果台灣相關法律的更新速度,不儘快跟上科技發展的腳步,數位電視的發展將會困難重重。(文/辜樹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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