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出刊

歷史性判決 美國最高院:民權法案保護LGBT不受職場歧視

美國本日熱度最高的新聞,就是最高法院的歷史性判決:1964年民權法案保護同性戀與跨性別者免於職場歧視。1964年的立法者如何「搞穿越」保護現今的LGBT社群?大法官回應,「法律起草者思慮上的限制,不該構成法律忽略人民訴求的理由」。請看大法官的精彩辯論。

同性戀-跨性別-LGBT-美國-最高法院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其他
  • 天下Web only
加入Google偏好來源 在Google搜尋優先看到天下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1964年民權法案保護同性戀與跨性別者免於職場歧視。值得一提的是,這是由立場最保守大法官所裁定的判決,遞給了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LGBT)平權運動一個指標性的勝利。

最高法院以6人贊成3人反對裁定,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及原屬國籍之歧視,當中的「性別」應該包含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判決書主要執筆者,是保守派大法官戈爾蘇奇(Neil Gorsuch)。

戈爾蘇奇寫到,「今天,我們必須裁定,一名雇主可否單純因為某人身為同性戀或跨性別而解僱他。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美國民權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艾塞斯(James Esseks)說,「這是LGBTQ族群的巨大勝利,經過平權團體數十年來的爭取,最高法院釐清了,雇主因為員工是LGBTQ族群而將其解僱是違法的。」

過去50年,美國法院詮釋1964年民權法案第7章禁止基於性別的歧視,範疇僅止於女性不該受到惡待,反之亦然。過去所談的性別歧視,並未觸及LGBTQ社群。

在本次表決呈現反對意見的大法官,正是基於這個理由。

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就指出,「訪談1964年的每一個人,勢必難以認定,所謂的禁止『性別』歧視,意指『性取向』歧視,更別說是性別認同。當時的人們,並不存在這樣的概念。」

廣告

另一名不贊成的大法官卡瓦諾(Brett Michael Kavanaugh)則寫到,他全然認同男、女同性戀「不該被社會拋棄,也不該受到尊嚴和價值上低人一等的待遇。但是,大法官的角色不是立法或修法,而是詮釋法律。第七章確實沒有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

然而,戈爾蘇奇並不同意。他認為,同性戀與跨性別者遭解僱,就是因為性別。

戈爾蘇奇還提到,一般來說,不同性別的人在工作中,性別特質和行為並不會被放大質疑,如果雇主基於員工是同性戀或跨性別而將其解僱,那這位雇主的決策中,顯然難以掩飾的摻雜了性別考量,這就是第七章所禁止的。

戈爾蘇奇在判決書舉了一個例子,「試想,一位雇主擁有兩名員工,兩人都喜歡男性。在雇主心目中,這兩人的實力各方面都相當,但一人是生理男性,一人是生理女性。如果雇主在沒有特殊理由下,只因為男員工喜歡男性而解僱了他,那麼就代表這名雇主認為女性擁有的特質和好惡是合理的,卻歧視擁有同樣好惡的男性。」

廣告

事實上,戈爾蘇奇的觀點就是多年來平權律師的看法,只是令自由派驚豔的是,這番論證出自最高法院最保守大法官之手。

美國總統川普上任後,壓抑LGBTQ權利,而戈爾蘇奇正是川普上任後,第一位被提名的大法官。但對於平權,戈爾蘇奇選擇與提名他的人不一樣的路子。

戈爾蘇奇坦承,1964年的立法者也許沒有想過要保護同性戀和跨性別者,但他們所寫的法規,字字做到了這一點。

戈爾蘇奇說,「類似的例子很多,比方說,禁止歧視母職(motherhood)、禁止男性員工性騷擾。但法律起草者思慮上的限制,不該構成法律忽略人民訴求的理由」。

3個訴訟案,促使最高法院做出此歷史性判決,而3名當事人中,已有兩人過世。

其中的跨性別者史蒂芬斯(Aimee Stephens)5月離世前,留下了一紙聲明,她希望法院與她站在同一陣線。

廣告

史蒂芬斯說,「因為我是跨性別者而開除我,就是歧視,簡單而明瞭,我很開心法院承認了我遭受的錯誤和違法待遇。我要感謝法院裁定,法律上,有跨性別兄弟姊妹們與我的位子,這讓我更有安全感,更覺得被這個社會所接納。」

資料來源:Washington Post、The New York Times

你可能有興趣
最新訊息
每日6元,固定為自己充電
訂閱天下雜誌電子報

天下雜誌當期內容的精華與延伸,每周三發送最具時效性的深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