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出逃

一例一休成定局 如何影響勞資?

爭論近一年,攸關850萬名勞工的勞基法修法,6日在立法院院會二讀表決時以60人贊成40人反對,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未來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一例一休-砍7天假-勞基法 圖片來源:劉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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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縮短工時為每週40小時,卻引來一連「砍7天國定假日」、「一例一休」、「補特休假」等等衍生的爭議版本。

最大的衝突點,轉為7天假到底砍不砍。

今年光是9月28日教師節,教師不放假,勞工放假的荒謬狀況,已經引起過爭論。之後,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這些現在看來,名目「奇特」的「國定假日」,仍然成為2016年勞工獨有的限定版假日。

原因是,當2016年1月1日起,工時從每2週的84小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等於每年縮短了工時104小時,以每天工時8小時來算,也就是一年應該要多放13天假(104/8=13)。但實際上,對勞工而言,並非如此。

目前台灣有6成勞工,在工時還沒有縮短為每周40小時之前,已經週休二日。2001年,跟隨公務員的腳步,週休2日,也跟隨公務員的腳步,不放這7天國定假日,挪移到週六放。

而沒有週休2日的4成勞工,過去是可以放這7天國定假日。如今,縮減工時,週休2日代價是這7天假要取消。

換言之,有6成勞工,這次修法一點都沒受到好處;而4成勞工只多了6天假,好處折半。因此,才被勞團批評,修法如同假動作一樣,虛晃一招。

雇主有什麼影響?

員工被砍假不開心,雇主也跳腳。加班費成本墊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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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為了落實週休2日,而有「一例一休」,例假日是要乖乖放假的日子,原則上不能出勤,但休息日則經勞雇協商,勞工仍可出勤。

先看看現行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週休二日版本將改成: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差在哪?

差在新版本的「休息日」怎麼算加班費?

通過版本大幅提高休息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比「平日加班」的加班費高出近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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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行前二小時加班費的1/3倍,提高為1又1/3倍;第三小時起由現行2/3倍,提高為1又2/3倍,增幅近3倍。並且增訂休息日未滿4小時一律以4小時計,4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使雇主加班費成本大增。

休息日加班費增加近3倍,受僱勞工及打工族未來若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增加,最為受惠。

例假日加班又是怎麼算?

簡單說,原則還是:加倍給薪,同時事後補假休息。

補特休假補得回來嗎?

目前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提出勞工特休假天數的黨團版本,特休假是全數勞工都加碼,5年以下年資勞工增加最多,約420萬勞工至少增加3天特休假。

為讓資淺勞工特休假「看得到吃得到」,工作滿半年未達一年者,就享有3天特休假,滿一年有7天,滿兩年未滿3年10天,滿3年未滿5年是14天,第5年到第9年是15天,第10年起是16天,逐年增加一天,30天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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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感的「縮短工時」

院內院外腥風血雨,抗爭聲浪不斷的勞基法修正案,吵半天,但是法定工時不管如何縮短(更何況實質也沒有真的縮短),企業不增加人力,員工還是得超時加班。

有人批評,修法後提升的加班費,會成為員工選擇加班的誘因。員工最終還是選擇了加班,終究無法縮短工時,過勞問題依然無解。

只是如果薪資夠高,員工又何必犧牲生活,加班工作呢?主計處11月公布的每月薪資中位數為4萬853元,也就是全國有將近一半的勞工賺不到4萬,整體的實質薪資還停留在2000年,如此低薪的薪資結構才是就業環境惡劣的根源。

吵了一圈,到頭來,勞工的權益和生活品質還是原地踏步,沒有太大的進展。過勞之島,依然持續過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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